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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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2.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9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井压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和199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
关井压产期间,各省(区、市)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顿的各类小煤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进行关闭,不得擅自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
对于停产整顿并需发放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矿井,要坚决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查,依法发证,不得突击发证或降低发证条件。
3、切实保证发证工作的质量。
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发证标准、擅自放宽条件而给予发证并酿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发证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关于199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1、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1998年度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要与关井压产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次年检的重点应放在各类小煤矿。
2、各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井,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3、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后,由所在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安排本次年检工作。
4、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要组织安排自检,并于3月底将年检总结报国家煤炭工业局整顿办。
国家煤炭工业局整顿办组织抽检。
5、各省(区、市)要在4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上报。
5月份开始,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整顿办组织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