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临电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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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临电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水临电临时设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水临电临时设施指在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与水、电相关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水设施、临时电力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施工现场设置临水临电临时设施。
第四条相关技术、安全规范和监理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由项目总监理师负责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师应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相关经验,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师审核并批准。
第八条监理师应加强对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前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师提供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施工现场的供水和供电方案,并提前与供水和供电单位沟通,确保供水和供电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派遣专人负责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施工监理工作,并报监理师备案。
第十三条监理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供水和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调整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师的审核意见进行有关方案的调整和修改,并及时报监理师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采购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临水临电临时设施材料,并保证施工现场的供水和供电设施的设备和工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供水和供电设施的施工前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相关操作和安全事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师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临时设施应设置在安全有保证的区域内,避免与其他施工区域交叉设置。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供水和供电设施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稳固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对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移位、拆除和更换等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相应的操作许可和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供水和供电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临时设施带来的危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或盗窃。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记录要求
第二十五条监理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对临水临电临时设施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理师在监督检查时应注意施工单位对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操作规范、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理师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监理师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理师应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并报告给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师。
第三十条监理师应做好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的监理日志,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师反馈工作情况。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或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师在临水临电临时设施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师应本着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共同努力,保障施工现场的水电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项目总监理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