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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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遵守本制度,并需得到公司的批准。
第三条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短期、低风险理财行为,主要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避免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审慎开展:确保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遵守行业规范。
2. 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委托理财业务合法、合规。
3. 科学决策: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4. 防范风险: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5. 保值增值:通过委托理财,实现公司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委托理财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2. 选择的理财产品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
3.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高风险产品。
第三章审批决策与实施
第六条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1.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授权总裁审批一定金额以下的委托理财。
2. 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理财行为,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 监事会需对委托理财提出明确同意意见,并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第七条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1. 公司CEO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理财方案。
2. 财务部门具体执行,并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风险。
3.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计和监督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和保管情况。
4.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八条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达到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第九条发生特定情形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和应对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汇报理财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