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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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新职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
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新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职工档案是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新职工个人
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育培训、业绩成果等资料的载体,对于医院的人才培养、人力资源规划、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新职工档案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

第六条新职工本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内容
第七条新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职称、专业等;
2. 入职信息: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入职手续、合同签订情况等;
3. 工作经历:历次工作单位、职务、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
4. 教育培训: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成绩等;
5. 业绩成果:论文发表、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
6. 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新职工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九条新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毁、伪造;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虚报;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信息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密;
4. 保密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档案,实行严格保密。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保管
第十条新职工档案的利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利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职工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2.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设施,确保档案的信息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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