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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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图书、期刊、报纸、影视资料等
文化信息资源,以及信息咨询、阅览、借阅、复制、网络服务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在公共图书馆的文化信息资源和服务中,应当推动优质作品、引导正确价值观,促进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普及、服务的原则,提供广大读者免费、
便利、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建设公共图书馆,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发多种形式的服务模式,开发各类数字资源,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便利的服务,并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济、技术发
展。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相衔接,支持和促
进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保障读者借阅权利,不得随意限制读者借阅图书、资料。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使用、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组织文献保护和图书馆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公共图书馆
的文化服务水平。
第二章读者权利
第十二条读者享有免费获取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文化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十六条读者享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借阅权利,并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特色服务。
第二十二条读者有依法遵守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读者应当自觉实施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不传播违法信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读者应当维护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秩序,不干扰其他读者正常使用图书馆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读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借阅图书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读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损失或浪费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违背廉洁自律的行为的,应当受到行政纪律处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