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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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
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三) 组织全公司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拟定重要环境因素并指导编制各单位环境因素管理制度,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内审,监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管理运行,编制环保相关协议。

(四) 负责环保设备日常运行监督、检查、考核;进行公司
环境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备案,排污许可证申报等环保行政许可的制定和申报;监督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协议签订、执行、监督;公司环境宣传、培训、演练。

第九条管理规划部主要职责
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负责统筹管理公司环保投资项目及其预算的审批。

第十条采购部主要职责
采购部负责传递和与化工用品供应商签订环保协议;告知采购部管理的供应商送货车辆须符合国家及公司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结合各单位年度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督导相关单位按计划策划实施,并开展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对环境重要岗位人员资质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部主要职责
(一) 原辅料的环保管理
公司原辅料入库、厂内运输、发放及数据统计;相关方环保协议签订、执行、监督。

(二) 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管理
固体废弃物年度转移计划制定,第三方固体废弃物(含危
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核,公司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合同签订、执行、监督,固体废弃物(含危废)运输、收集、贮存、处置过程的管理、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人员、车辆、场地、设备的管理,固体废弃物(含危废)数据统计、分析、申报。

(三) 厂内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
建立厂内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统一管理,定期保养检测。

第十三条工艺部等研发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设计新、扩、改项目“三同时”;开展环保项目可行性调研。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部主要职责
负责实验室药品及污染物管理和环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或校准。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
负责固体废弃物的安全监督;统计进出公司重型货运车辆;公司产污、储污场所的消防管理、培训。

第十六条财务部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各生产单位主要职责
确保本单位环境管理体系更新、运行;编制、运行、监督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做好本单位产污工序原材料、
人员、设备、污染物管理、统计、相关记录;签订、执行、监督本单位相关方环保协议;做好本单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第十八条其他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污染预防阶段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改造项目,应根据市场预算、产品开发和环境成本方面进行科学决策,在项目可行性分析中考虑环境影响,并对其可能产生的污染作出预测。

第二十条项目确定后,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施工现场六个“百分之百”,即“土方100%湿法作业、裸土和易扬尘材料100%覆盖、施工道路场地100%硬化、施工工地100%围挡、使出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第四章污染治理阶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保设备设施投资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在防止生产、建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及对人员健康产生危害等方面进行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相应环保设备必须联动使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启用环保设备期间使用生产设备。

环保设备使用必须“先启后停”,保证污染物收集效率。

第二十四条资产能源管理部及各生产单位须建立环保设备合账,每年核对台帐,做到账、物相符。

各单位加强环境设备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生产单位在相应的环保设备技术状态完好的情况下,才可启、封生产设备;对封存中的生产设备及相应的环保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其一直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环保设备,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新:
(一)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耗材失效,使设备无法使用或无法满足正常处理要求的;
(二) 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法满足正常处理要求的;
(三) 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
(四) 按照国家能源环保要求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设备,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报废设备处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认真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定期进行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根据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各单位环境因素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按照制度要求对因素所涵盖的内容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置方面进行规范,并统计数据报至资产能源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环保重要岗位和环保专干必须持证上岗,重要岗位人员具备操作证或资格证,必须工种相符。

环保专干必须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进行体检。

第三十条对采购技术要求中需提供物料成分说明(MSDS或其他证明材料)和合格检测报告的原材料,合同签订单位须告知供货商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公司有权抽查物料,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物料保留索赔权利。

第三十一条各产污单位须制定本单位污染物(气、水、渣、声、光)排放管理制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悬挂重污染应急应对措施公示牌,明确责任人。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和演练计划,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指定固废负责人,所有固废做到分类收集,账物相符。

各种固废收集点规划合理,收集箱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

固体废物运输、贮存单位保证运输车辆、贮存场地符合标准要求,设置专人管理,如实填写台账,将固体废物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辐射探伤单位须制定本单位辐射探伤作业
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辐射探伤室和设备责任落实到人,保留辐射探伤人员作业资质,环保辐射安全培训记录,年度体检记录。

配备辐射探伤室辐射计量仪,个人辐射剂量计,个人辐射报警仪。

辐射探伤室责任人记录探伤生产日志,每月对辐射探伤室进行辐射监测并保留文字影像记录。

第三十四条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的单位,负责对相关方资质、运输车辆、设备设施、现场作业、人员资质等环保因素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记录均保存十年,不得丢失,损伤。

第五章考核标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内容之一的,考核责任者5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内容之一的,考核责任者1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内容之一的,考核责任者500-2000元。

第四十条出现环境事故或地方政府、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检查、监测出具的违规罚款,公司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资产能源管理部负责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单位出具限期整改单据,令其限期整改;并反馈至管理规划部。

接到整改单的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资产能源管理部,经核实后进行销号。

第四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资产能源管理部报公司批准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能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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