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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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安全综合监控平台
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xx煤矿安全综合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控平台”)的作用,规范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力度,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瓦斯超限报警是指煤矿井下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值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自动发出警报的情形。

第三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实现“反应迅速、信息共享”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

第二章职能定位
第五条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作为煤矿瓦斯超限远程监测的信息化辅助手段,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提供监测监控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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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功能:通过与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实现煤矿企业井下瓦斯监控数据的同步记录存档,按规定开展瓦斯超限报警县级响应,及时督促煤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调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跟踪瓦斯超限情况。

第七条市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功能:通过与县级安全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同步记录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上传的监测监控数据,按规定开展瓦斯超限报警市级响应,及时调度县级监控平台跟踪督促瓦斯超限报警情况。

第三章人员及设备
第八条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必须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具体负责按规定启动当班瓦斯超限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由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必须配备至少2部录音电话、1台传真机和1台短信发送设备,用于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分三级,即市、县和矿级- 2 -
响应。

煤矿企业的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制定的应急响应制度执行,县、市级安全监控平台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响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响应
(一)瓦斯超限浓度最大值为1.0%以上3.0%以下,且超限持续时间为1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下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1.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督促煤矿监控人员跟踪处置,并通知煤矿驻矿安监员现场跟踪处置,同时填报有关通知、汇报、反馈等记录备查,直至报警解除。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报告县级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

瓦斯超限原因反馈后,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市安全监控平台汇报。

2.立即发送预警短信。

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立即将报警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报警煤矿的驻矿安监员、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等有关人员。

3.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的响应情况。

4.驻矿安监员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煤矿监控室或调度室,督促煤矿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停止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区域作业、停电撤人,初步核实报警原因,并向县级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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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汇报。

情况紧急时,应立即报告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

5.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煤矿值班领导和驻矿员现场跟踪处置情况,并在24小时之内赶赴煤矿现场对超限原因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市能源局煤矿安全分片监管科(组)负责人。

经分析,确为煤矿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应督促煤矿重新开展瓦斯治理,重新评判达标后方可恢复该超限地点及其影响区域的作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即可恢复该超限地点及其影响区域的作业。

6.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的跟踪处理情况,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立即赶赴现场。

(二)瓦斯超限浓度最大值为3.0%及以上;或瓦斯超限时间达30分钟及以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1.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督促煤矿监控人员跟踪处置,通知煤矿驻矿安监员现场跟踪处置,报告县级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并填报通知、汇报、反馈等记录备查,直至报警解除。

瓦斯超限原因反馈后,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 4 -
电话向市安全监控平台汇报。

2.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度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的响应情况,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及市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立即赶赴监控平台值班室参与应急响应。

3.立即发送预警短信。

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立即将报警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报警煤矿的驻矿安监员、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县级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的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

4.下发督办意见书。

发送预警短信30分钟后瓦斯超限报警仍未解除的,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煤矿下达督办意见书进行督办。

5.驻矿安监员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煤矿监控室或调度室,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区域的作业、停电撤人,初步核实报警原因,并向片区煤矿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汇报,同时反馈县级安全监控平台。

6.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接到预警短信后,应立即督促煤矿的矿长、总工程师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区域的作业、停电撤人,并初步核实瓦斯超限原因,报县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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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市能源局煤矿安全分片监管科(组)负责人。

7.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的跟踪督促情况,于24小时之内赶赴煤矿现场组织对超限原因进行分析,并将原因分析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市能源局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汇报。

经分析,确为煤矿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应督促煤矿立即重新开展瓦斯治理,重新评判达标后方可恢复作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即可恢复作业。

8.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应视情况调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的跟踪处理情况,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市能源局主要领导,并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市级响应
(一)瓦斯超限浓度最大值为1.0%以上3.0%以下,且超限持续时间为1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下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1.市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若未接到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的汇报,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督促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调度超限原因,填报通知、汇报、反馈等记录备查,直至报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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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即发送预警短信。

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立即将报警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片区监管科(组)负责人。

3.煤矿安全片区监管科(组)负责人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县级煤矿所属片区安全监管负责人(分局长),了解掌握煤矿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并记录备查,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能源局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

(二)瓦斯超限浓度最大值为3.0%及以上;或瓦斯超限时间达30分钟及以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1.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若未接到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的汇报,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督促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调度超限原,填报通知、汇报、反馈等记录备查,直至报警解除。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报告市级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

2.市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及时调度了解值班员的响应情况,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市能源局分管领导,并赴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室参与应急响应。

3.立即发送预警短信。

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立即将报警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市能源局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科(组)负责人、联系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科(组)的包保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及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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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发督办意见书。

发送预警短信30分钟后瓦斯超限报警仍未解除的,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下达督办意见书进行督办。

5.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科(组)负责人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了解掌握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于24小时内将情况汇报其包保联系领导和分管领导,并记录备查,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汇报其联系领导和分管领导,并立即赶赴煤矿现场。

6. 包保联系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应及时调度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科(组)负责人的跟踪情况,情况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报市能源局主要领导。

7. 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视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市级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科(组)负责人进行调度;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煤矿瓦斯超限原因进行调查;情况紧急时,应及时报市能源局主要领导。

8.市能源局主要领导接到预警短信后,视情况向煤矿所属县级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或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调度,了解掌握瓦斯超限应急响应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端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及瓦斯传感器调校时,瓦斯传感器的实时监测值必须低于3.0%,测试、- 8 -
调校时间实行每年一报,由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确定每月辖区内煤矿集中开展测试、调校的具体时间后,由各县级安全监控平台汇总后提前报市安全监控平台。

已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煤矿,每次测试、调校前同步通过安全监控平台进行报告。

不按要求报送的,一律视为瓦斯超限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端监测监控数据出现中断、传输异常及未联网等情况时,县级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应电话督促煤矿立即处理,并填写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间出现网络不通、系统异常等情况时,由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值班人员通知各自的技术服务商共同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瓦斯超限报警时任何人不得删除监控测点、停用监控系统。

若发现煤矿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瓦斯传感器或擅自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设置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凡未按要求开展瓦斯超限应急响应、谎报瓦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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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报警原因、隐瞒瓦斯超限真相和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作业、不组织追查原因、不采取处理措施等的煤矿,经查实,一律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十九条市、县级安全监控平台主要负责人、值班人员、驻矿员及相关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应急响应不及时、督办督促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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