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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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入认定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救助的需要,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收入认定,并出具收入认定证明作为实施专项救助的主要参考依据。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提交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工商分局、统计局、房改办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年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明显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
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六)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以及房产赠与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七)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或新建住房的;
(八)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辆的(符合残疾人配备使用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九)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以及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十一)经省民政厅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十条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需主动填报下列有关的信息,各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在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等方式,申请家庭和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的情况;
(九)根据收入认定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要进行收入认定时,应先向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申请基本条件的审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委托市民政局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认定。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报表》,提供家庭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书面授权的方式签署同意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核查的《临安市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镇(街道)在受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后,应当就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是否拥有机动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将调查材料报送镇(街道)。

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应在收到镇(街道)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应将收入认定结果函告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

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市民政局应当按户建立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并根据变动情况结合救助需求对其重新进行家庭收入认定,同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认定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收入认定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低收入家庭认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家庭因虚报、瞒报等行为而获得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有关社会救助资格,并追回之前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

自取消之月起,5年内其提出的低收入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向低收入家庭认定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材料。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认定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
负责解释。

附件1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因本人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核定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接受《临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文件规定;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我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收入核定机构或者委托行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愿意接受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授权同意收入核定工作人员对收入、财产等进行核查,同意按低收入家庭认定文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当本人因家庭成员及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不符合救助标准时,将自愿退出救助行列。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报表
(申请专项救助)
说明:1、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2、人员类别:(1)在职、(2)未就业、(3)离退休、(4)学生、(5)学龄前、(6)其他;
3、其他按照《临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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