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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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说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从党的文件角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
从法律关系角度:
实质方面: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 合适的市场经营领域,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这就要求:
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 其利益和意志进行运作。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许可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需要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 申请登记成立。
准则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 关
申请登记。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 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三)现代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制度的由来
1、现代合作企业的由来 2、国有企业的由来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9,起步阶段。以放
权让利,即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国有企业更 多的财力,以增强企业活力为内容。主要措施 是企业利润留成和两步“利改税”。 第二阶段:1984.10——1991.12,全面展开阶段。 以“两权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其内容。 主要措施是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 和租赁经营。 第三阶段:1992.1—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新阶段。从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触及企业产 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
第四节企业登记管理
• 一、概念: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 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企业名称管理
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企业的名称一旦依法 确定。企业就依法对其享有独占权。企业的 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其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章 企业概述
概述:企业和企业法的概述 专题一:论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题二: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 专题三:论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题四:论我国集体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的概述
企业的概述 企业法的概述
概念 分类 概念 调整对象 特征 体系 适应现代企业制度 的立法体系
2、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3、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公司法;
4、中央银行法;
5、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的特殊企业 法或特殊经济组织法;
6、经济性行业组织法。
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概述
概念 范围 意义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管理主体 企业(包括一般企业和特殊企业)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涵义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涵义与体系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的涵义与
体系 经济责任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正确区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制 度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其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检查监督、 处罚和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等。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
1、完善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 2、充分发挥发挥特殊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中
作用
3、建立健全经济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 责,并严格考核和奖惩
4、完善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包括制度化的考 核监督和一般性的社会监督,并应完善责任 追究和相关救济制度。
第三节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 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 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对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 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 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 策等。
一、企业的设立制度 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的设立 企业名称管理 企业的资本 企业登记管理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述
1、概念:经济责任制,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 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 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 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 或制度。
2、意义: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
具体规定见国家工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企企业的 三、企业变更 住所变更 企业转业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一、企业的概述
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经济组织。
(1)独资企业 传统的典型企业 (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2)合伙企业
( 3)公司企业 (1)合作社 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2)国有企业 (1)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 (2)个人独资企 我国企业的类型 (3)合伙企业 (4)公司企业 (5)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概念 优点
缺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
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定 某种具体 的责任制关系。 是权(力)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采取契约 或协议形式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
平等性的方面,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力)利或 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费力. 当事人的经济力、信息力、谈判力等的差异 可能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的权利义务 安排,对实质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 权利义务规定的过细,又可能在长期关系性 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 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 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责任制
优点 缺点
操作方便,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能 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为。 可能出现权利(力)义务不明晰的情况, 此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容易
出现滥用权利(力)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由来
(一)现代商事企业的萌芽
通常认为,现代企业、公司源于中世纪欧洲地 中海沿岸,有三种雏形:
1、船舶共有。 2、康枚达契约或组织。 3、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 (二)现代典型企业制度的确立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随着商人团体和封建 国家的合作加深,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现 代的企业、公司形式和相应的制度逐渐得到了确立。
二是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从供 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企业经营者,从而保 证企业的有经营管理及其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是国家要有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形式方面:则除了自然人独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可以满足现 代企业的实质要件。合伙企业、公司、合作制、集体所有制 企业、国有企业都可以满足现代的 实质要件,成为现代企 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
四、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 特殊企业法
尽量做到“一法一企”,即为 每个企业单独立法,由 某法对某企业的设立、机构和运营等做专门规定和调 整,该企业不再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
普通企业法
以公司法为主干,以个人独资 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 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为基干,
形成科学、统一、规范的我国 现代企业立法体系。
自由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
可以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三、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及与企业经营
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பைடு நூலக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
员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
四、企业(公司)资本制度
其三,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 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发包的集体、企业或政府 主管部门的关系等;
其四,组织内部关系,如经济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或公司、 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内部管理暨考核中实行内部 承包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二、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概念
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
表现和实现形式,具有以下意义:
(1)提高政府经济管理的水平,克服官僚主义、腐 败 现象;
(2)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3)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范围
其一,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经济管理机关相互之间分工配合和制约、下级对 上级的关系等;
其二,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如企业对作 为出资者或股东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主体,对财政等 国家经济职能管理机关的关系等;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主体的体系 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
经济管理主体
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 特殊企业或公司
经济活动主体
国有 企业 、合作制或 集体所有制 企业 或者 组织 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 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
作为经济法内容的主体制度包括:
1、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
第六章 经济法管理主体
经济法管理主体
概念 类别 职能
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 能的当事人,也即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管理主 体。
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由宪法和行 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 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 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 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涵义,是指由经济法部门 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 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 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 一定权(力)利、承担一义务的当事人。包 括国家、中央和地方权利机关、各级政府及 其部门、各种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内部机 构或成员、个体经营者、农户和公民个人。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包括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 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特殊企业,包括:
1)政策性经营的企业 2)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指经济管理主 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得享有和行使 的权力。亦为该主体对国家、人民、上 级的职责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纳税人 和全民的权益,法律不允许其随意抛弃。
企业的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 关系,如公司股票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等。
3、企业法的特征 从各国企业法的内容规定来看,企业法具有以
下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二节 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
二、企业法的概述
1、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 组 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 的法。
2、调整对象: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包括: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与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
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
国家机关(宪法、行政法) 特殊企业或公司(依法或授权)
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 或租赁企业的个人(民法) 国有 企业 、合作制或 集体所有制 企业 或者 组织(经济法 ) 国家机关和国家组织机构内部、 的机构单位或成员 (行政 法、民法 ) 公民个人 (民法) 国际组织(国际法)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 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 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 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 护债权人利益。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 并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公司按行业和经 营范围以及公司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非达到该限额不得成立。
从法律关系角度:
实质方面: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 合适的市场经营领域,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这就要求:
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 其利益和意志进行运作。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许可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需要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 申请登记成立。
准则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 关
申请登记。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 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三)现代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制度的由来
1、现代合作企业的由来 2、国有企业的由来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9,起步阶段。以放
权让利,即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国有企业更 多的财力,以增强企业活力为内容。主要措施 是企业利润留成和两步“利改税”。 第二阶段:1984.10——1991.12,全面展开阶段。 以“两权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其内容。 主要措施是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 和租赁经营。 第三阶段:1992.1—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新阶段。从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触及企业产 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
第四节企业登记管理
• 一、概念: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 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企业名称管理
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企业的名称一旦依法 确定。企业就依法对其享有独占权。企业的 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其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章 企业概述
概述:企业和企业法的概述 专题一:论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题二: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 专题三:论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题四:论我国集体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的概述
企业的概述 企业法的概述
概念 分类 概念 调整对象 特征 体系 适应现代企业制度 的立法体系
2、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3、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公司法;
4、中央银行法;
5、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的特殊企业 法或特殊经济组织法;
6、经济性行业组织法。
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概述
概念 范围 意义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管理主体 企业(包括一般企业和特殊企业)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涵义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涵义与体系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的涵义与
体系 经济责任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正确区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制 度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其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检查监督、 处罚和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等。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
1、完善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 2、充分发挥发挥特殊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中
作用
3、建立健全经济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 责,并严格考核和奖惩
4、完善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包括制度化的考 核监督和一般性的社会监督,并应完善责任 追究和相关救济制度。
第三节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 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 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对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 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 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 策等。
一、企业的设立制度 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的设立 企业名称管理 企业的资本 企业登记管理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述
1、概念:经济责任制,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 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 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 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 或制度。
2、意义: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
具体规定见国家工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企企业的 三、企业变更 住所变更 企业转业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一、企业的概述
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经济组织。
(1)独资企业 传统的典型企业 (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2)合伙企业
( 3)公司企业 (1)合作社 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2)国有企业 (1)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 (2)个人独资企 我国企业的类型 (3)合伙企业 (4)公司企业 (5)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概念 优点
缺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
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定 某种具体 的责任制关系。 是权(力)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采取契约 或协议形式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
平等性的方面,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力)利或 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费力. 当事人的经济力、信息力、谈判力等的差异 可能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的权利义务 安排,对实质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 权利义务规定的过细,又可能在长期关系性 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 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 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责任制
优点 缺点
操作方便,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能 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为。 可能出现权利(力)义务不明晰的情况, 此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容易
出现滥用权利(力)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由来
(一)现代商事企业的萌芽
通常认为,现代企业、公司源于中世纪欧洲地 中海沿岸,有三种雏形:
1、船舶共有。 2、康枚达契约或组织。 3、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 (二)现代典型企业制度的确立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随着商人团体和封建 国家的合作加深,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现 代的企业、公司形式和相应的制度逐渐得到了确立。
二是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从供 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企业经营者,从而保 证企业的有经营管理及其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是国家要有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形式方面:则除了自然人独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可以满足现 代企业的实质要件。合伙企业、公司、合作制、集体所有制 企业、国有企业都可以满足现代的 实质要件,成为现代企 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
四、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 特殊企业法
尽量做到“一法一企”,即为 每个企业单独立法,由 某法对某企业的设立、机构和运营等做专门规定和调 整,该企业不再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
普通企业法
以公司法为主干,以个人独资 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 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为基干,
形成科学、统一、规范的我国 现代企业立法体系。
自由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
可以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三、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及与企业经营
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பைடு நூலக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
员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
四、企业(公司)资本制度
其三,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 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发包的集体、企业或政府 主管部门的关系等;
其四,组织内部关系,如经济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或公司、 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内部管理暨考核中实行内部 承包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二、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概念
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
表现和实现形式,具有以下意义:
(1)提高政府经济管理的水平,克服官僚主义、腐 败 现象;
(2)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3)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范围
其一,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经济管理机关相互之间分工配合和制约、下级对 上级的关系等;
其二,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如企业对作 为出资者或股东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主体,对财政等 国家经济职能管理机关的关系等;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主体的体系 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
经济管理主体
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 特殊企业或公司
经济活动主体
国有 企业 、合作制或 集体所有制 企业 或者 组织 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 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
作为经济法内容的主体制度包括:
1、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 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
第六章 经济法管理主体
经济法管理主体
概念 类别 职能
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 能的当事人,也即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管理主 体。
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由宪法和行 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 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 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 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涵义,是指由经济法部门 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 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 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 一定权(力)利、承担一义务的当事人。包 括国家、中央和地方权利机关、各级政府及 其部门、各种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内部机 构或成员、个体经营者、农户和公民个人。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包括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 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特殊企业,包括:
1)政策性经营的企业 2)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指经济管理主 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得享有和行使 的权力。亦为该主体对国家、人民、上 级的职责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纳税人 和全民的权益,法律不允许其随意抛弃。
企业的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 关系,如公司股票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等。
3、企业法的特征 从各国企业法的内容规定来看,企业法具有以
下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二节 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
二、企业法的概述
1、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 组 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 的法。
2、调整对象: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包括: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与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
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
国家机关(宪法、行政法) 特殊企业或公司(依法或授权)
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 或租赁企业的个人(民法) 国有 企业 、合作制或 集体所有制 企业 或者 组织(经济法 ) 国家机关和国家组织机构内部、 的机构单位或成员 (行政 法、民法 ) 公民个人 (民法) 国际组织(国际法)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 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 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 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 护债权人利益。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 并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公司按行业和经 营范围以及公司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非达到该限额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