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问题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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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问题历史背景
第一篇:东海问题历史背景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成为太平洋上油气最丰美的“宝地”之一。
从此使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
中日两国间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之争。
这些争端之间虽然盘根错节、互相制约,但并非无解决良策。
一、中日东海争端全景
早在1968年,联合国在一份报告中就指出,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外一个波斯湾,这个海域拥有着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拥有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然而,中日两国在20世纪90年代前还很少利用这近在咫尺的财富,两个国家的所需石油大部分都来自波斯湾和东南亚。
东海之所以被称为“第二个中东”,在于它惊人的油气储备。
据日本方面的数据称,东海油气储量约达72亿吨,其中石油大约1000亿桶,天然气约2000亿立方米,“够中国未来用80年,日本用100年”。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则认为,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与之相比,沙特的原油储量大概是2671亿桶,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
在这其中,近来成为热点的春晓气田的天然气储量就达到了510亿立方米,因此备受关注。
据了解,春晓气田每年可以生产大概19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而到2010年,产量则将达到99亿立方米。
在它西北部的平湖气田,据信储备量在107亿立方米,目前已经开始通过管道向上海地区供气。
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该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油气聚宝盆则位于一直存在争议的钓鱼岛附近。
据哈里森分析,它的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945亿桶左右的原油。
中国勘测东海石油,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
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随后,中国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西湖凹陷”。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成功龙井一号井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最近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
此外,还发现了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
在中国开发春晓油田前,日本方面并没有过多地干预或者表示不满,有专家分析说,由于日本自身在历史问题上的包袱,所以一直没有任何表示。
但是这种情况仅仅持续到2004年。
这一年,中国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本人眼看着着急了起来。
虽然春晓气田距离日方划定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但是日方仍然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被吸过去了,并将中方命名的“春晓”油气田更名为“白桦”、“楠”和“桔梗”。
对此,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日本问题专家梁云祥副教授反驳说,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他说,第一,在90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时候就是这个理论,我们说已经在国际社会站不住脚了。
第二,大陆架是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
今年以来,日本更是因中国正在东海勘探的三个天然气田中,有两个位处日本声称拥有的专属经济海域而大动肝火。
今年1月,中方派遣解放军导弹驱逐舰现身春晓天然气田附近保护勘探工作,而日本则声言要派军舰去驱逐中国的勘探队伍,指责中国政府准备独占东海资源,对日本造成了“冲击”。
日本也批准民间企业,前往东海开采石油。
并要求中国停止所
有气田开发活动和尽快向日方提供天然气田资料,比如地质构造、开发的情况。
当遭到中国政府拒绝后,又要求中国政府给与金钱补赏。
近几年,由于媒体大量报道东海问题,东海在日本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日本人只要提起日中关系,东海争端必居其中。
2005年日本防卫厅抛出一份“防卫警备计划”,甚至将中国列为“可能性较小的入侵国家”,它还设想了中国可能“入侵日本”的几种情况:一是在两国东海争端恶化,二是日本随同美国卷入台海争端。
无论是哪种情况,中日冲突的地方是东海。
东海争端一时陷于紧张状态。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
中日东海争端的核心是划界争端,划界争端的关键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
而这些都与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
1958年4月,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四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包含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标准,且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也不具可操作性,从而引起各沿海国家的不满和批评。
1960年3月,联合国又召开了第二届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
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第三届海洋法会议,经过长达9年、11期共15次会议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由119个国家和组织签字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构成,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
其中,第1条规定,“各沿海国可享有12海里的领海和24海里的毗连区”;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76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
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但是,具体到中日间的东海海域,其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
再加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划界原则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划界原则和主张。
1、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即一直坚持“公平原则”和第76条“自然延伸原则”并按此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
1998年中国依据《公约》正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以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
2、日本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日本一直主张和坚持海域划界。
日本认为,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而划定;“等距离╱中间线”是1958年《大陆公约》所确认的划界的“一般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中间线方法,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日本于1996年制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
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它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
中日双方的认知与利益诉求如下图表所示:
中国
中日在东海的利益诉求
双方利益诉求日本应得中国应得中方观点———— A+ B+ C 日方观点 B+ C A
面对争议,中日双方从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始就进行划洋谈判,至今已进行到第六轮,但始终没有多大进展,主要原因就在于双方在划界原则上存在上述分歧。
并且,随着中方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及日本对其民间企业在东海中日争议区域试采权的执意授予,双方在东海的争端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三、东海争端的实质
1、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设定的两项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有两层意义:一是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体来说,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
也即,国家可以采取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力范围;二是在两者的关系上,自然延伸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
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
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地强调中间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专属经济区必须经沿海国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即程序加以宣告才能确立;而大陆架则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固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这种权利无须沿海国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或履行特定的法律行为加以宣告。
2、中日“共架”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依海岸基准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为该国的经济专属区。
而东海最宽处仅360海里,自然产生了至少40海里的大片争议海域。
日本方面一直以来认为,东海划界应该采取中间线原则,一国一
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对此,中方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在中日的问题上并不需要依照这个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紧接着,日本又提出了新的理由,认为其东面的海槽马里亚纳海沟10000多米深,所以它的外边才是真正的西北太平洋。
因此,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陆架的终点,马里亚纳海沟才是终点。
这样一来,日本和中国就是共大陆架的国家,延伸原则不适用。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为2500米,而冲绳海槽深达2940米。
从地质学角度看,冲绳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截然不同——其西面是稳定的大陆地壳,东面则是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发。
并且,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和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
东海大陆架边缘或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的物质类同,而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则与琉球群岛相类似。
至于海槽本身,则属于陆壳向海洋的过渡带,既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而是一个独特的地貌单元。
这样一来,冲绳海槽便成为当然的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这一点,就连日本学者也不抱异议, 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边是大陆架”。
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
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3、国际法法理与实践对于东海争端的启示
国际法专家指出,解决东海大陆架问题应当重视六点原则:(1)公平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任何其他划界原则和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适用。
(2)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东海划界将起着主导作用,为东海大陆架扩展到冲
绳海槽提供法律依据。
(3)等距离中间线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
等距离方法不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
(4)成比例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应当拥有同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例的大陆架区域。
(5)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与日本岛架的天然分界线。
(6)男女列岛和鸟岛不应被用来作为测算东海大陆架疆界线的基点。
从国际判例来看,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在1982年利比亚——突尼斯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力基础。
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的仲裁裁决认定,距离标准并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英国、挪威北海大陆架之争和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划界之争,都是按「自然延伸」原则,以海沟作为划界标准,而完全没有考虑所谓「中间线」。
日本之所以只字不提大陆架,而一味强调「中间线」原则,正是因为日本知道自己的要求按国际法中的大陆架划分原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中日东海之争表面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两条规定在东海的实施之争,背后则是日本对这一地区的领土、能源、资源的觊觎。
日本作为太平洋地区的一个列岛国家,南北长、东西窄、资源有限的特征一方面造成其陆地战略纵深很短,内陆防御的回旋空间极其有限;另一方面使日本对海外资源的依赖性很强,海洋交通对其举足轻重。
为弥补陆地空间的不足,日本把海洋作为其战略纵深带,把拥有绝对优势的海军力量视为其中的一个关键,以确保国家安全和海上经济命脉。
这直接促成了日本传统的海权观及海洋战略,即日本及世界的未来取决于海洋。
由于岛屿在大陆架及海洋专属经济区划界上的巨大作用,日本认为应把大陆架、海洋专属经济区划界与日本周边有争议的岛屿作为整体加以考虑。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的海洋战略及其新走向——日本开始由强调以海上军力及海上安全为主的传统海权观,向海上军力、海上安全与海洋资源、海洋环保、海洋科技并重的新的综合海权
观转变。
四、解决争端、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中日关系是中国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邓小平曾一再强调,要把中日关系“放在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来发展。
第一步放在21世纪,还要发展到22世纪、23世纪,要永远友好下去。
这件事超过了我们之间一切问题的重要性。
”这是中国一直坚持的处理中日双边关系的大方向和基本原则。
在此原则下,如何灵活贯彻“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成为现实的问题。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有争议的区域,撇开主权谈合作都是不现实的——国家间合作的目标在于谋求国家利益,而主权直接关系到利益的分配。
同时也应该看到,主权理论在发展,主权的内容在变化。
同作为亚洲大国的中国和日本,应当在国家合作的理论和实践上做出自己的的贡献。
对中日两个大国来说,任何单赢的方案都是另一方不能接受的;用非和平的方式解决东海问题更不符合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
共同开发是世界上海域较大的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
一般来讲,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之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意味着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
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其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基础,也不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的权利。
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从国际判例看,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同样肯定了共同开发的方法。
共同开发是双方可以接受的最现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
日本在东海有与韩国共同开发的实践与经验,中日也曾就东海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政治上,共同开发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因此,只要日本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的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双方
完全可以把已有的陆地合作项目逐步拓展、延伸到海洋合作之中,由易到难、分层次的展开。
从制度保障来看,中国政府早在1982年就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并于2001年11月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该条例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外国合作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收益汇往国外。
”中外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毋庸置疑,有此条例保证,只要中日经济界真诚合作,东海大陆架的开发就会取得双赢的结果。
五、中日东海合作的路径建构
中日两国都应当明确,双方要想摆脱对方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是不现实的。
只有双方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务实精神,加强官方交往和民间交流,当前两国“政冷经凉”的现状才有望改善。
1、中日双边层面的能源合作
在能源合作问题上,中日两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互补,共同发展。
当前,双方可以以节能和新能源的开发技术、石油运输线和石油战略储备、核电站建设等重大项目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先主后次,分层次地拓展合作领域。
对于东海争议区域的能源合作与开发,中日两国政府的争议如图所示:
目前中日两国在共同开发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共同开发的范围和对象方面。
日本方面强调要将“中间线”两侧,包括中国已经建成即将投产的春晓、天外天、断桥等四个油气田也拿出来进行共同开发。
中国方面坚持认为,东海划界应当遵循大陆架原则,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沟。
所谓的“日中中间线”是日本单方面划定的,
中国并没有承认。
但是为了避免争端,中国所建的油气田均在“中间线”西侧,这部分地区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因此,共同开发区域不包括中国正在开采的几个油气田。
中国方面只同意对那些具有争议的、“中间线”东侧海域的油气资源进行共同开发。
目前,中国政府同日本的谈判就是坚持的这一方案。
2、中日多边层面的合作:构建东北亚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中日两国都是在亚洲乃至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大国,对维护亚洲的和平和稳定、推动亚洲的繁荣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地理上看,东北亚的中、日、韩、朝、蒙、俄6国是近邻,其中中、朝、俄、韩、日五国水路相通,中国成为联系俄罗斯远东地区、中亚、东南亚及印度次大陆的纽带。
这些特殊的地理因素无疑为建立以中、日、俄为核心并包括朝鲜半岛在内的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作为亚太地区有影响的大国,维护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安全一直都是中国制定对外政策的出发点。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总面积为472.2万平方公里的四大海区中,属于中国海区的面积有300万平方公里,而其中约有120万平方公里与8个邻国存在着争议。
和平发展理论为中国实现积极推进与邻国的海上合作,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和合作平台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只要双方、多方共同努力,公平合理地协商划定海洋管辖权界限,就一定能在合作中实现经济共赢,建立政治互信,提高合作层次。
循序渐进地解决海洋争端。
令人可喜的是,围绕着东海油气田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2005年5月、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2006年3月、2006年5月和2006年7月举行了六轮东海问题磋商。
双方确认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就各自共同开发方案坦诚交换了意见,认为尽管双方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但六轮磋商是有益和务实的,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进程。
双方还就建立旨在应对东海不测事态的海上热线联络机制达成原则共识。
双方代表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希望中日双方的真诚合作,能让东海变成“合作之海、友好之海”。
相信经过双方艰难的谈判,两国之间定会达成双赢的结果。
第二篇:东海问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