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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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
____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
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
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____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____%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____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购房人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
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明确规定价格并由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出售的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防止房价过高、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价原则
限价商品房的定价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合理回报和市场调节。
公平合理是指在限价政策下,所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都应按照相同的标准确定,没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合理回报是指开发企业通过销售限价商品房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市场调节是指在限价政策下,市场供求关系对商品房价格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使价格能够合理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价依据
限价商品房的定价依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价格、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
土地出让价格是限价商品房定价的基础,由政府按照土地市场状况和规划用途确定。
开发成本是指开发企业在建设和销售商品房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建设费用、税费等。
合理利润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限价商品房时能够获得的合理回报,一般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三、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和条件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主要包括摇号销售、网上销售和协议销售。
摇号销售是指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顺序,保证每个购房者的公平机会。
网上销售是指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房销售,提高销售的透明度和效率。
协议销售是指开发企业与购房者通过协商确定购房条件和价格,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个别销售。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条件主要包括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和购房限制。
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一般要求购房人是本地居民或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外来人口,具有购房的合法身份和条件。
购房限制是指限制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的数量和面积,限制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购买多套商品房或过大面积的商品房,以防止房地产投资过热。
四、限价商品房的监督与处罚
限价商品房的监督与处罚是保障限价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监督主要包括价格监督、销售监督和市场监督,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价格监督是指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销售监督是指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是指监督限价商品房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波动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开发企业,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暂停销售、取消开发资格等措施。
对于购房人,可以采取罚款、取消购房资格、禁止购房等措施。
总之,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通过明确的定价原则、依据、销售方式和监督措施,有效控制商品房价格,保障市民的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