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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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3.07
【实施日期】200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38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强度和减轻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确定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没有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工作重点上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