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阈下,农民“市民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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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阈下,农民“市民化”现状
推进城市化是把农民“化”入城市的过程。

目前农民市民化大体是“主动”或“被动”两条路径。

前者主要是农民通过经济、人才竞争实现自主市民化,如进城务工-购房入户,或考大学-在城镇工作定居等形式;后者是由政府推进,以“征地安置”方式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以及农民身份“农转非”. 方式不同,宗旨都是要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水平,让更多人融入更具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中。

综观世界各国,没有农民进城不能参与城市福利分享的先例,而我国过往的情况并非如此。

如今,新型城镇化,是对过往不公平的纠偏,更是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回归。

权利视阈下,农民市民化,是进城农民在政治、经济权利、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具体而言,首先是依《宪法》,公民应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以及平等履行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然后是城市居民所特有的,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看,比率只有35%-36%.截至2011 年,2.5 亿农民工参保者不足1/5. 2.6 亿进城务工农民,仅0.7%拥有城镇自有住房,1.59 亿在城市工作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处在“半市民化”状态。

[1]
另一方面,土地是农民最基本财产,土地权益是农民最重要财产权益。

伴随城市发展,政府大量低价征地,以地生财,城市化已然成为政府经营性项目。

依《宪法》与《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但何为公共利益,却无任何国家、政府十分明确概括。

大量地方政府得以树起“公共利益”大旗经营“土地经济”. 1997 年至2008年,全国新增城市建设占用耕地3 704 万亩,年均占用耕地达300 万亩。

失地农民
达4 000~5 000 万人。

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失地农民补偿与被征土地所在区位、土地供求状况,以及被征后用途等重要因素无关,当然也与所征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关联。

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是不争的事实。

“双轨制”的结果就是,城市不断扩大,农民不断失去永远财产权;政府和开发商获利丰厚,农民损失惨重。

此外,农民在失地同时,政府就业安置水平低所带来的生存忧虑已然让新市民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心理问题,严重阻碍城乡统筹、社会和谐。

没了土地,进城上楼,收入减少,生活成本陡增,现实压力激增。

而政府就业安置比例很低,使得大量劳动力失地后不能实现城市就业,以“4050”人群尤为突出。

征地补偿不能维持农民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从原本依靠土地生活稳定,到易变性职业致使生活来源不确定,加之就业、子女教育、社区管理等相应保障体系不到位,新市民安全感明显降低;城镇对从业人员素质能力高要求让农民自信心严重受挫;农村简单社会形成的乡土观念、怀旧心理,让其融入城市难,归属感缺失;城市海量信息的扑来让其无所适从,倍感压力,新市民陷入持续紧张、焦虑状态,情绪波动下引发社会极端事件。

准确说,目前广大进城农民是“游离”于城市边缘,农民“市民化”进程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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