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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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1.28
•【文号】铁劳[1997]114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劳[1997]114号)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
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奖励
第五条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2、隧道工程局连续14个月,建厂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局连续28个月,其他工程局连续22个月,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三处罚
第六条对发生责任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7万元。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杯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第八条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路。
四管理
第九条对各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的实施,由部劳动工资司主办。
上述单位实现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正式文电形式报铁道部,经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发铁道部电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抄送部财务司。
上述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部劳动工资司以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主送事故单位,所罚款项在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的劳动安全奖惩,分别由主管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办理拨付和收缴。
第十一条受奖单位所得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对下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劳动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配备劳动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
第十二条计算各单位安全奖金的职工总人数,应为部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职工人数。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安全周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
( )劳安监字第号
你单位年月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计件,职工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其中:
1.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件,死亡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件,死亡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3.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件,死亡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4.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件,死亡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5.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件,重伤人,轻伤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6.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件,负伤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7.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加罚万元。
8.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加罚万元。
9.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扣回奖金,处以等额罚款,计万元。
根据《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规定,以上事故处以经济罚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从当年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