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讲义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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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东汉灭亡,中国即陷入了长达三四百年的分裂动荡时期。

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随着隋唐统一帝国的建立,逐渐形成了《唐律疏议》为核心文本的”东亚法文化圈”。

作为传统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及其注疏,《唐律疏议》中蕴含了极其丰富的法思想。

到宋代,理学和心学思潮兴起,为正统法律思想提供了哲理化根据,强化了固有法制中的纲常伦理。

第一节正统法律思想的典范:《唐律疏议》的立法思想
东汉灭亡后,儒家知识分子即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工作,因此也就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理想的礼糅合到法律条文中去,从而使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变化,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到《唐律疏议》的制定,“一准乎礼”“以礼入法”,标志着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以长孙无忌为首制定的《唐律疏议》包括《唐律》和《律疏》两大部分,继承了历代法制和律学的成果,完整体现了正统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并且泽及后世。

现存《唐律疏议》制定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在《名例》篇律疏中,明确标示了立法指导思想:把德礼当作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推行政治教化的手段;治理国家必须兼用德礼和刑罚,二者不可或缺,如白天与黑夜一起才构成一天,春季与秋季一起才能构成年岁。

这种思想,般称为“礼教立法”或“礼刑合一”,也有学者将之归纳为“礼本刑用”。

其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两点:第一,礼和刑虽然都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社会规范,但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的功能是辅助德礼之不足。

第二,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刑律的内容是从徳礼中获得价值的。

礼不仅高据于刑律之上,且深入于刑律之中,使得礼的规范法律化,形成“出礼入刑”的法律内涵。

综合这两点,礼与刑的关系就是“相须而成”地有机结合起来了,即礼的精神已经充分内化于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所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

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律观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伦理纲常的法律化和维护社会等级特权这两个方面。

一、纲常伦理的法律化
纲常伦理就是常说的三纲五常,“三纲”是根据上下、尊卑之序,严格加以界定的三种伦理关系,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君为臣纲乃三纲之首,强调的是忠。

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威,《唐律疏议》严格规定:凡是违反“君为臣纲”的,均属罪大恶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这些犯罪,集中体现在“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它们是直接危害皇帝人身、尊严和权力的行为,严重有悖君臣大义。

谋反,“谓谋危社稷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父为子纲是三纲的基础,强调的是孝。

自汉以后的中国历代王朝,都标榜要以孝治天下。

儒家强调忠孝一体,认为凡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

因此,孝的伦理贯穿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内,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履行孝道。

凡属不孝,《唐律疏议》都依据情节和危害之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夫为妻纲也是《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

在家庭里,夫妻关系是根本。

根据礼的规定,男尊女卑,天经地义;具体在夫妻关系上即是夫为妻纲。

《唐律疏议》中有很多条款即是夫为妻纲的具体化,如夫妻相殴、闻夫丧匿不举哀、居夫丧而嫁、离婚中的七出等。

唐代以后的历代法典,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伦理都是最重要的立法根据,构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二、维护社会等级特权
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社会,这种等级为礼制所认可,并认为是社会成立的基础。

《礼记・乐记》有云:“礼义立则贵贱等矣。

”按照礼学家郑玄的注释:“等,阶级也。

”就是说,由礼义即生出社会等级。

《唐律疏议》即按照礼的原则和精神,将臣民划分为许多等级,进而规定各个等级的不同法律地位,赋予其各异的义务。

其最著者是贵族、官僚的特权以及良贱之间的差异。

贵族、官僚的特权表现在诸多方面,简言之,他们都可根据其品级分别享有免纳或减轻赋税、徭役、刑罚以及世袭官爵、荫及亲属等特权。

这些特权,林林总总,当这些人触犯国法时,《唐律疏议》规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议即“八议”,指的是包括下列八种人犯了死罪,负责官员不能直接处理,只能开具犯罪事实、所触犯的刑律以及该罪犯的八议具体身份,上奏皇帝,由皇帝交给有关大臣集体议决,议完之后由皇帝最后裁决。

除了上述贵族、官僚所享有的特权外,《唐律疏议》还有良贱异法方面的法律规定。

良是平民,贱是贱民。

平民占社会的绝大多数,贱民包括杂户、官户、部曲、奴婢等。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贱民在政治、诉讼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地位都较平民为低。

贱民不能应考做官,奴婢没有授田资格,官户和杂户虽可授田,但有严格限制。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吸收、继承了前代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基本纳入了法律制度之中。

这有利于将正统思想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好地组合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贯彻于司法实践之中。

由于《唐律疏议》成功地完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制度化,它作为历代正统法律思想的结晶和法制之代表,为后来历代所宗奉。

第二节理学思潮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强化
一、宋明理学概述
在唐以前盛极一时的律学,说到底不过是儒家经学的分支,但是作为儒家经学理论基础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等思想毕竟较粗糙,并未随着儒家经义的法典化而同步发展,反而受到佛教、道教和魏晋玄学的冲击和侵袭,长时间出现了衰微之象,按照钱穆先生的说法:“盖儒术衰歇,自晚汉而已然。

”儒家的正统地位出现了危机。

到宋代,经前后几代天オ理学家的努力,把儒家吸取各家之长并在此基础上创造综合的优点完全发挥出来,产生了更加思辨和哲理化的新儒学一一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从而不仅保持住且加固了儒家的正统地位。

理学又称道学、宋学、新儒学等,其中,理学、道学、宋学都是固有的称呼,唯有新儒学是受西方影响而来,现在却最流行。

那什么是理学呢?简言之,就是在以尽心诚意体认天理的基础上,来探究人、物之理,进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最终达到赞天地之化育境界的学问。

的所以,理学的主要目的不是使人成为“知识人”,而是使人成为“德性人”或者“智慧人”。

宋明理学大致可分为理学和心学两大派。

理学的代表人物有周敦顾、程顾、张载、邵雍,到朱熹集其大成,自元代以降,成为官方学术正宗;心学的代表人物是陆九渊,其思想受到了程颢的影响,到明代王阳明创立致良知之说,表彰陆氏,心学一时风靡天下。

二、宋明理学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宋明理学作为帝制中国后期长达六七百年的主导思想,对正统法律思想当然也产生了重
要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完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论证;第二,对儒家人性理论有所发展,更充分论证了德教和刑罚之间的关系。

理学家还发展了作为正统法律思想之基础的人性论。

我们知道,孔子认为人是“性相近,习相远”;孟子言性善;荀子道性恶:董仲舒讲性三品。

但一则强调直觉体认,一则强调经验层面的归纳,谁也不能说服谁。

到了理学家这里,则大大发展了儒家的人性论,认为性一方面是理的体现,但同时包含了两个不能分开的部分: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

其中,只有天命之性才是天理之体现;气质之性是因人而异,兼具善恶。

这不仅把前此儒家关于人性矛盾冲突的说法重新统一了起来,而且因为变化气质之故,更突出了教化和刑罚的必要性。

既然儒家伦理纲常是天理的集中体现,人又有不同于天理之气质之性的存在,导致人有违犯伦理纲常的恶行,因此需要变化气质。

变化气质虽主要靠内在的自省、慎独等学的功夫来实现,但光凭内在自觉修养有时是不够的,还要外在的砥砺,那就是为政者主导的教化和刑罚。

在这里,尽管从儒家的整体思路上,教化和刑罚有先后主次之别,但在理学家的论证层面上,则进一步模糊了这种先后主次之间的关系。

理学对宋明法律思想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方面,为儒家纲常伦理进行了本体论上的证明,增加了其正当性和权威;另一方面,在发展儒家固有人性论的基础上为局部调整德教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自西汉中期以来一直延续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正统法律思想,是在儒家不断自我革新的基础上,吸收了不同时期其他学说(主要包括道家、法家、阴阳家和后来的佛道二教)合理因素的产物,主要具有维护君权、父权和等级特权,主张德主刑辅或明刑弼教,提倡礼治、德治、人治和刑治,讲究经权结合,遵循重利轻义原则等主要特点。

它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且并未随着传统法制的解体而退出历史舞台,直到今天,仍然在不同程度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观念。

课后练习
1.《唐律疏议》的根本精神在于()
A.崇尚轻刑
B.良贱异法
C.崇尚重刑
D.礼法结合
【解析】D
2.辽、金、元时期,对“八议”制度提出批评的皇帝是()
A.金熙宗
B.耶律楚材
C.耶律阿保机
D.金世宗
【解析】D
3.依据唐律规定,唐代贱民中,地位最低的是()
A.奴婢
B.杂户
C.官户
D.部曲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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