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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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具体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以及厨余垃圾处理厂、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等。

第三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以及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式)
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管,管理部门应当自行组织实施监管,并以下列规定方式进行:
(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抽查;
(二)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第统,对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中转、处置设施经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四)设计规模在300吨/天以上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设计规模在200吨/天以上的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规模在20吨/天以上的废弃食
用油脂处理厂,派出驻厂监督人员。

派出的驻厂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应
当定期更换。

第五条(监管措施)
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定期组织抽查,对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开展评议;
(二)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与监管内容相关的资料、文件;
(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运营经营者的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开展定期评议的,应当形成评议报告。

评议报告作为评价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监管内容)
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规范作业。

核查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计量系统运行情况,防止中转、处置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生活垃圾进入,确保计量数据及时、准确,系统运行稳定;督促运营企业按照作业规程中转、处置生活垃圾;检查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情况,人员进出的限制情况,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应争预案编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等情况。

(二)污染监控。

检查运营企业污染收集、处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污染物控制和处理计划的制订、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数量和规范排放情况;运营企业环境
监测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基础要求。

督促运营企业按时、按标准提交各类运营信息;督促运营企业保持场区内外环境整洁;督促运营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具体监管内容和评分办法见附件《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置运营监管评议细则》。

第七条(运营质量标准)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符合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运营企业职责)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中转、处置生活垃圾,履行规定的义务;
(二)根据规定维护和保养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定期对设施周边的环境影响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四)制定中转、处置设施运营年度计划,汇总上年度运行情况,定期编制设施运营的报告;
(五)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财务成本资料;
(六)制订中转、处置设施的应急处置方案;
(七)对运营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八)做好发生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事项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众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在设施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众显示屏,显示设施运营状况。

有条件的运营企业可以向市民开放运营场所,接受市民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预约参观。

第十条(信息资料报送)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的监控平台,将运营企业所有在线监测的项目接入平台,实现同步共享。

市废管处应当建立全市性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时掌握全市设施运转情况。

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将环境检测报告、年度运营计划、运营报告、应急处置方案报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上。

其中,运营设施为市属生活垃圾设施孤,报送市废管处;运营设施为区属生活垃圾的,报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按时填报信息与数据。

第十一条(监管报告编制)
市废管处应当根据运营监管情况,每月编制运营监管报告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运营监管情况,每季度编制运营监管报告,并于下季度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绿化市容局,同时抄送市废管处。

市废管处应当根据全市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情况,每半年编制全市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报告,报送市绿化市容局。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
市废管处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绿化市容局组织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运营监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
运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市或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失职处理)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的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第十五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是指由市统筹规划建设,为以中心城区为主的相关区县提供生活垃圾中转、处置服务的设施,以及为全市提供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服务的设施。

其他设施为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

第十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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