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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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06.21
•【文号】[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施行日期】198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
批复
([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98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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