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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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其内容如下:
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级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指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采取分级处罚措施。

其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轻微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轻伤亡事故的行为;一般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较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还可以采取附加处罚,如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停产整顿等措施。

2.对一般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采取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3.对严重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等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严重违法责任人员,应予以辞退、解聘或者开除,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听取违法违规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种类、事实、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违法违规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司法救济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提供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旨在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提醒违法违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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