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
合 作 主 义 仍 然 坚持 辩
,
论 主 义 的 基础 地位 而 只 是 在发 现 事 实 的
, ,
一
些环 节上增 加 法 院 的 职权 限 制 当 事 人
,
的 处分 权 实 际 上 是 对 当事 人 主 义 诉讼 模 式 的 微调
没有 改变 当 事人 主导 的 倾 向
口
民事程序 法研究
.
第十 六 辑
我 国 的 处分 原则 与 辩 论原 则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同 于 上述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处 分权
主 义 与 辩 论主 义 之 间 的 关 系
” ” “
。
“
就条 文表 述而言 处分原 则 强 调 的是 当 事人 对
, ,
自
、
道在 德
日
的 民 诉 法 上 辩 论 主 义 就是 三 原 则 或 者 三 个 命 题
,
,
即 主 张责 任 原 则
,
自
认
原则 和 非依 申 请 不得 为 职 权 调查 原 则 普遍 接受 的 法 教义
功能
。
,
。
这 种 表达 已 经 是
,
一
种非 常稳 固 的 被 大家
。
而 法 律 教 义 按 照 魏 德 士 的 说法 没 具 有 减 负 功 能 和 否 定 禁 止
己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与 诉讼 权 利 的 处 分 权 辩 论 原 则 强 调 的 是 当 事 人 对 本 案 事 实 问 题 与 法 律 问题 的 辩 论权
,
。
两者 的 侧重 点 不 同
一
,
是 赋 予 当 事人 依 法 处 分 权
。
一
,
是赋 予
,
当 事 人 辩 论 权 但 权 利 行 使 的 范 围 存在 重 叠 之 处
,
如 果从是 否 行使 权 利 角 度 来看
处 分原 则 包 含 了 辩 论 原 则 的 部 分 内 容 即 对 于 是 否 行 使 辩 论 权 以 及 如 何 行 使 辩 论 权 本 身 也 是 我 国 诉讼 法 上 处 分 权 的 具体 内 容
” “
,
“
。
国 内 有 学者 明 确 指 出 诉讼 资料 的
:
:
《
民事诉讼法
“ ”
?
原 则制 度 篇
,
》
,
厦 门 大 学 出 版社
0
2 00 6
年 第
,
1
62
页
。
王 次宝
《
反 思 协 动 主义 转换的逻辑
》
载 清 华法 学
《
》 20 1
年第
》
,
1
期
。
张 卫平
—
:
《
民 事 诉讼 体制 转 型 分 析
,
法律出版社
。
2 00 4
年版 第
,
378
2
.
我 相 信应该在 不 少 制 度 上 都 会有 所体现
一
。
该文 将辩论 主 义 归 结 为 三 个命题
;
:
(
)
当 事 人有权辩 论
。
;
(
二
)
法 院有 义务 保
障 当 事 人行 使辩论 权并 受之 约 束
(
三
)
辩 论 权 规 制 命题
这是
一
种 非 常典型 的 中
①
② ③
田
平 安 主编
,
项 原 则 往往 其实 很 少 被 明 文 规 定 在 诉
一
如 果 奥地 利 民诉 法 或 者俄 罗 斯 民 诉 法 未 明 文 规 定 这
(
原则 但
,
当 事 人 决定 其诉 讼请求
内核
,
诉 讼 标 的 的 提 起与 终结 及 这 种 请 求 的
)
,
内容
”
这样 的处
分权 主 义 的
?
对《 民 事诉讼 中 的 辩 论主 义 与 合 作 原 则 》 的 评议 /袁
1
.
中
华④
该 文认 为 奥 地 利 民 诉 法
一
“
消 融 了 处 分原 则 似 乎 不太 严 谨
一
”
。
因为处
分 原则
或 者 处 分权 主 义 作 为
讼法 的 法条 之 中
“
。
种学 理表 达 作 为
页
。
④
袁 中 华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
33 0
■
第 五届 紫荆 民事诉讼青年沙龙 实 录
“
”
■
国 法 对 于 辩 论 权 的 表 达 尤 其 是 前两 个 命 题 常 见 于 各 种 民 诉 法 教 材
,
,
。
但我 们都知
,
义 或协 动 主义 只 是
种 修正 的 辩论 主 义
,
?
。
正 如 张 卫平 教授 指 出 的
。
“
,
作为
一
种诉
讼 结构 的 基本 倾 向 和 基本 关 系 样 态 两 种 体制 是 根本 无 法 调 和 的
要 不 在 诉讼 基
本 结构 的 样态 上反 映 当 事 人 主导 要 不 则 体 现 职 权 主 导
,
一
方面 又 依恋职权 干 预 手段 结 果 反 而 造 成 司 改 的 效
, ,
果不理 想
。
我 们 现在 要做 的 仍 然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主 义 体现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
中 的 主 导性 尤其 是在 发 现和 提 出 裁 判 基础 事 实材料 方面 的 主 导 性
,
所 谓 减 负 指 稳 定 的 教 义 提供 了 经 得 起 考 验 的 答 案 和 解 决 模 式 就 可 以 减 轻
,
, ,
“
和 趋势
”
。
我国
目
前 并 不 适 宜 过 度 强 调 所 谓 合 作 主义
,
,
。
合作 主 义在 很 多时候 被误 解 为
一
一
种 折 中 主 义 摇 摆 于 两 大 诉 讼模 式 之 间 非 常 容 易 误 导 我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即
,
方面
想 让当 事人 发挥 主导作用 另
:
处 分属 于 处 分 权 的 内 容 认 为 处 分 权 的 客 体 分 为 三 类 实 体权 利 诉 讼 权 利 和 诉 讼
、
资料
”
。
?
当 然 辩 论权 的行 使 范 围 包括 实 体 与 程 序 两 个方 面 并 且 实 体 问 题 的 辩 论
,
往 往 是 当 事 人 辩 论 的 核 心 这 涉 及 当 事 人 诉 讼 请 求 的 提 出 变 更 与 追 加 涉 及 诉讼
,
、
,
调 解 和 解 以 及 撤诉 等 各个 环节 涉 及 审 判 范 围 的 确 定 等 放 弃 行使 辩 论 权 往往 带
、
,
,
有 行使 处分权 的 效 果
二
。
是 关于 辩 论 主 义 与 合 作 主 义 或 者 说 协 动 主 义 的 关 系
( )
一
。
在 我 看来 合 作 主
”
。
?
合 作 主 义 仍 然 坚持 辩
,
论 主 义 的 基础 地位 而 只 是 在发 现 事 实 的
, ,
一
些环 节上增 加 法 院 的 职权 限 制 当 事 人
,
的 处分 权 实 际 上 是 对 当事 人 主 义 诉讼 模 式 的 微调
没有 改变 当 事人 主导 的 倾 向
口
民事程序 法研究
.
第十 六 辑
我 国 的 处分 原则 与 辩 论原 则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同 于 上述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处 分权
主 义 与 辩 论主 义 之 间 的 关 系
” ” “
。
“
就条 文表 述而言 处分原 则 强 调 的是 当 事人 对
, ,
自
、
道在 德
日
的 民 诉 法 上 辩 论 主 义 就是 三 原 则 或 者 三 个 命 题
,
,
即 主 张责 任 原 则
,
自
认
原则 和 非依 申 请 不得 为 职 权 调查 原 则 普遍 接受 的 法 教义
功能
。
,
。
这 种 表达 已 经 是
,
一
种非 常稳 固 的 被 大家
。
而 法 律 教 义 按 照 魏 德 士 的 说法 没 具 有 减 负 功 能 和 否 定 禁 止
己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与 诉讼 权 利 的 处 分 权 辩 论 原 则 强 调 的 是 当 事 人 对 本 案 事 实 问 题 与 法 律 问题 的 辩 论权
,
。
两者 的 侧重 点 不 同
一
,
是 赋 予 当 事人 依 法 处 分 权
。
一
,
是赋 予
,
当 事 人 辩 论 权 但 权 利 行 使 的 范 围 存在 重 叠 之 处
,
如 果从是 否 行使 权 利 角 度 来看
处 分原 则 包 含 了 辩 论 原 则 的 部 分 内 容 即 对 于 是 否 行 使 辩 论 权 以 及 如 何 行 使 辩 论 权 本 身 也 是 我 国 诉讼 法 上 处 分 权 的 具体 内 容
” “
,
“
。
国 内 有 学者 明 确 指 出 诉讼 资料 的
:
:
《
民事诉讼法
“ ”
?
原 则制 度 篇
,
》
,
厦 门 大 学 出 版社
0
2 00 6
年 第
,
1
62
页
。
王 次宝
《
反 思 协 动 主义 转换的逻辑
》
载 清 华法 学
《
》 20 1
年第
》
,
1
期
。
张 卫平
—
:
《
民 事 诉讼 体制 转 型 分 析
,
法律出版社
。
2 00 4
年版 第
,
378
2
.
我 相 信应该在 不 少 制 度 上 都 会有 所体现
一
。
该文 将辩论 主 义 归 结 为 三 个命题
;
:
(
)
当 事 人有权辩 论
。
;
(
二
)
法 院有 义务 保
障 当 事 人行 使辩论 权并 受之 约 束
(
三
)
辩 论 权 规 制 命题
这是
一
种 非 常典型 的 中
①
② ③
田
平 安 主编
,
项 原 则 往往 其实 很 少 被 明 文 规 定 在 诉
一
如 果 奥地 利 民诉 法 或 者俄 罗 斯 民 诉 法 未 明 文 规 定 这
(
原则 但
,
当 事 人 决定 其诉 讼请求
内核
,
诉 讼 标 的 的 提 起与 终结 及 这 种 请 求 的
)
,
内容
”
这样 的处
分权 主 义 的
?
对《 民 事诉讼 中 的 辩 论主 义 与 合 作 原 则 》 的 评议 /袁
1
.
中
华④
该 文认 为 奥 地 利 民 诉 法
一
“
消 融 了 处 分原 则 似 乎 不太 严 谨
一
”
。
因为处
分 原则
或 者 处 分权 主 义 作 为
讼法 的 法条 之 中
“
。
种学 理表 达 作 为
页
。
④
袁 中 华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
33 0
■
第 五届 紫荆 民事诉讼青年沙龙 实 录
“
”
■
国 法 对 于 辩 论 权 的 表 达 尤 其 是 前两 个 命 题 常 见 于 各 种 民 诉 法 教 材
,
,
。
但我 们都知
,
义 或协 动 主义 只 是
种 修正 的 辩论 主 义
,
?
。
正 如 张 卫平 教授 指 出 的
。
“
,
作为
一
种诉
讼 结构 的 基本 倾 向 和 基本 关 系 样 态 两 种 体制 是 根本 无 法 调 和 的
要 不 在 诉讼 基
本 结构 的 样态 上反 映 当 事 人 主导 要 不 则 体 现 职 权 主 导
,
一
方面 又 依恋职权 干 预 手段 结 果 反 而 造 成 司 改 的 效
, ,
果不理 想
。
我 们 现在 要做 的 仍 然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主 义 体现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
中 的 主 导性 尤其 是在 发 现和 提 出 裁 判 基础 事 实材料 方面 的 主 导 性
,
所 谓 减 负 指 稳 定 的 教 义 提供 了 经 得 起 考 验 的 答 案 和 解 决 模 式 就 可 以 减 轻
,
, ,
“
和 趋势
”
。
我国
目
前 并 不 适 宜 过 度 强 调 所 谓 合 作 主义
,
,
。
合作 主 义在 很 多时候 被误 解 为
一
一
种 折 中 主 义 摇 摆 于 两 大 诉 讼模 式 之 间 非 常 容 易 误 导 我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即
,
方面
想 让当 事人 发挥 主导作用 另
:
处 分属 于 处 分 权 的 内 容 认 为 处 分 权 的 客 体 分 为 三 类 实 体权 利 诉 讼 权 利 和 诉 讼
、
资料
”
。
?
当 然 辩 论权 的行 使 范 围 包括 实 体 与 程 序 两 个方 面 并 且 实 体 问 题 的 辩 论
,
往 往 是 当 事 人 辩 论 的 核 心 这 涉 及 当 事 人 诉 讼 请 求 的 提 出 变 更 与 追 加 涉 及 诉讼
,
、
,
调 解 和 解 以 及 撤诉 等 各个 环节 涉 及 审 判 范 围 的 确 定 等 放 弃 行使 辩 论 权 往往 带
、
,
,
有 行使 处分权 的 效 果
二
。
是 关于 辩 论 主 义 与 合 作 主 义 或 者 说 协 动 主 义 的 关 系
( )
一
。
在 我 看来 合 作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