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会费收缴管理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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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因产重违反商会。
第十条会员退会后,自其被除名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 其重新入会的申请。被除名的,永久不再接受其重新入会 的申请。
第十一条会员中途退会或被商会除名的,已缴纳的会 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商会会费收缴管理细则(范本)
为加强XXX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 用与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 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 见》、《商会章程》和《商会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按照商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缴纳会费是商 会会员对商会应尽的义务,是商会会员在商会享有权利的 前提条件。商会会员应当主动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商会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收据,收据应当载 明会费对应的年度。
第六条申请入会的人员须对应本细则第三条标准预 交会费。实际缴纳金额,按商会审议决定执行,差额予以 返还。
第七条新会员在10月—3月期间入会的,按全额缴 纳当年会费,在4―9月期间入会的减半收取当年会费。
第八条会员在第二条规定的最迟缴费时间之前仍未 缴纳会费的,商会暂停其会员资格,至下一缴费年度前仍 未缴纳会费的,商会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10月,最 迟缴费时间为11月30日。
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的,应当于10月31日前向 会员工作部提出缓交(原因和承诺期限)的书面申请,经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缓交,但缓交期限最长 不超过30天。
第三条会费标准:按商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会费由商会会员工作部组织收缴。会费缴纳一 般应当采用现金或账户转账的方式(不可刷卡),也可与 秘书处商定其他缴费方式。对于缴费不便的会员,会员工作部安排上门收缴服务。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XXX商会秘书处
20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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