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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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师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造师从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建造师相关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建造师的资格标准、注册办法、考试和考核、职业道德、培训管理、处罚和奖励等的具体规定,由建设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责任,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造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能力。
第六条相关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造师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建造师资格与注册
第七条建造师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建造师注册考试。
第八条建造师的注册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和建设工程监理等领域。
第九条建造师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通过建造师注册考试。
第十条建造师注册考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二)通过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的考核;
(三)合格者经相关部门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注册考试。
第十二条建造师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专业范围,但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和标准。
第三章建造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建造师应当接受定期考核和评价,以评定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建造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工作责任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建造师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建造师继续从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造师考核和评价的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建造师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造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十八条建造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与建造师注册专业领域相关,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十九条建造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评定继续从事建造师工作。
第二十条建造师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期间,应当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和教育质量。
第五章建造师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建造师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
(二)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挪用工程款项或财物;
(四)串通中标、贿赂和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或吊销注册证书;
(四)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建造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建造师奖励与荣誉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在建设工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二十七条建造师的奖励与荣誉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表彰和奖金;
(二)记功和晋级;
(三)推荐参与重要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公平评选和授予建造师奖励和荣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