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进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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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进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正常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工程的施工进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推进。
第四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相关规范,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质量。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工程建设。
第六条本制度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责令停工。
第二章工程工期的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计划及进度表,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工程工期。
第九条工程工期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规模及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并确保工期的合理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工期,应当提前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备,并等待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工期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表,并按照计划贯彻执行。
第三章工程进度的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进度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十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并确保其按照计划推进工程
建设。
第十六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进度计划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处理,并下达相关整改通知。
第四章工程节假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在国家法定假日及重大节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工程管理部门做好节假日
施工计划,并报备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在遇到特殊天气等不适宜开展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向
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适当时机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如工程设计变更或与其他工程项目相互影响等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
应当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及事故等紧急事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并等待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工程竣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当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相
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将验收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如工程建设项目在工期内未能按计划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管理部门解释
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如验收合格,则可
交付使用,否则需要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及
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六条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进度延误等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况,相关
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对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由上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工程工期进度制度的内容,希望各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质量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