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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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

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
人口规模(万人)县以上地区县及县以下地区
〈50 4~5 2~3
50~1005~6 3~4
〉1006~74~5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注:①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7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其教学用房的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4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8~104 2.5
第二十一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5
项目名称 200床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1143 托幼园所462 692 923 1308 369
灭菌、中药小型:607 中型:1429 大型:2000
制剂室、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 309
减影装置室、血液透析室 397
体外碎石机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小型舱 173 (1~2人)
压中型舱 393 (8~12)人
氧大型舱 592 (18~20人)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室 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1831 2092
篇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
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夏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整理:夏威第 1 页 2013-4-5
篇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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