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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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
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粮发[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
的通知
(京粮发〔2011〕42号)
各区县粮油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储备粮承储行为,保证市储备粮安全,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现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粮食局按照市储备粮储存“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

二、市粮食局在选择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时,将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市粮食局将对其承储企业条件定期进行复核。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认真开展自查,改善粮油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局不再安排新的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京粮发〔2005〕201号)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京粮发〔2002〕18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
一、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0〕90号),已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食仓容规模25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罐容规模1万吨以上。

三、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粮食局《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80吨以上地中衡,储存稻谷的仓房配备制冷设备。

具有实现货位管理和粮情监测所需的计算机、专用软件和网络传输设备。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服从粮食应急管理,执行国家及本市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市粮食局的业务指导,配合市粮食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五、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健全。

粮油出入库管理、储存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

六、粮油储存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

“一符”即账实相符。

“三专”即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管理。

“四落实”即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

七、能够执行市储备粮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货位移动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市粮食局出库和入库管理要求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出和调入,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管理规范。

八、能够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
耗,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九、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数量满足以下规定:粮食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食用植物油类:1万吨至5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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