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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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的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的信息等等。

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具有如下特征:一、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个人信息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与该自然人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且不管该自然人是否意识到该权利的存在,该权利始终为任何自然人所拥有,是自然人固有、专属的人格权。

二、个人信息权客体是信息主体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可以直接识别出本人的信息,也包括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间接识别出本人的信息,具体的范围需要由法律做出相应界定。

三、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是信息主体本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保密权、查询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等。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采取所有权保护模式。

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

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采取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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