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邮政”企业标识使用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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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邮政”企
业标识使用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9.06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邮电部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及
“中国邮政”企业标识使用事项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邮电部邮政总局已于1995年10月4日正式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经核准的名称为:“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英文名称为:DIRECTORATEGENERALOFPOSTS,P&TCHINA),简称“中国邮政”(CHINAPOST)。

现将邮政总局法人注册登记后对内对外称谓及“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政总局对内对外称谓
(一)邮政总局作为负责全国公用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网路运行、计划建设工作的企业局,为便于对全网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保持邮电系统内部关系的连续性,在以下情况使用“邮电部邮政总局”称谓:
1.与部内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工作联系及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开展各项邮政业务管理工作;
2.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进行工作交往;
3.与各国邮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间国际邮政组织进行邮政业务交往,也可按邮电部要求或视具体情况决定。

(二)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邮政总局在与国内社会各界、国际社会组织和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活动时,使用“中国邮电邮政总局”称谓。

(三)邮政总局财务专用章和计划财务处公章继续使用,另增刻“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财务专用章”和“中国邮电邮政总局计划财务处”公章。

二、关于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的使用
为突出、塑造国家邮政企业和公用邮政网的良好形象,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开拓邮政业务,发挥全网优势,便于各地在进行邮政业务经营、宣传活动时相对统一,在中国邮政开办100周年之际,邮政总局设计了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简称CIS)。

(一)可使用“中国邮政”CIS的单位是:
1.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2.邮电系统内部从事邮政专业经营、维护的各级机构及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中国邮政”CIS使用的场合及方式
1.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可直接使用“中国邮政”CIS;其他单位在使用“中国邮政”CIS时应标明本企业名称,并在明显部位标明“中国邮政”字样及标志。

2.下列场所及设备须加注“中国邮政”CIS:
(1)各邮政大楼、邮政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2)各种经营邮政业务的邮电局所、营业厅、业务演示厅、邮电局所经营邮
政业务的柜台;
(3)执行邮政通信任务的各种交通工具;
(4)邮政企业内部各单位的邮政业务宣传手册、宣传招贴画、插卡、系列录像带、业务介绍,部分公用文具,电视、报刊的邮政业务宣传广告,公共场所的各种邮政广告路牌。

(5)邮政系统内部各级邮政单位、部门的会议室、接待室(业务洽谈室)、领导人办公室等可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带有“中国邮政”标志的插旗(插旗由邮政总局统一制作);
(6)邮电系统内部从事邮政活动的各类人员在印制名片时,可使用“中国邮政”CIS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制作。

3.使用要求
“中国邮政”CIS在具体应用中要严格按《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手册》的要求进行设计。

“中国邮政”CIS的应用解释权归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如遇有超出该手册规定范围的应用内容,需报请邮政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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