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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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4.03.10
•【字号】甘发改服务[2014]342号
•【施行日期】2014.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
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4〕34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
殡葬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
今年清明节期间,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扫墓祭奠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防止一些殡葬服务机构借机乱涨价乱收费,规范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2013年第1号公告)和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甘价服务〔2009〕253号)等文件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
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
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殡葬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对延伸服务收费、经营性公墓墓位费(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兰州市、天水市、庆阳市、酒泉市殡葬服务价格,目前分别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确认兰州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4号、《关于确认天水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3号)、《关于确认庆阳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2号)、《关于确认酒泉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1号)规定执行。
其余市州的殡葬服务价格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主体的价格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区别基本服务收费与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类别,向丧属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明细清单,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
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或暗示选择不必要的服务和用品。
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尽量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可通过提醒、告诫等形式,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经营单位做好自律工作,不要借清明节乱涨价、乱收费。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殡葬服务价格都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家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公示体系,督促殡葬服务单位和公
墓经营单位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制作大型公示栏,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公布于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媒体,关注价格舆情,善于引导舆论,做好正面报道。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服务行业的违规行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