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非均衡与政府管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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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与能 力。
要 打破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的 制 。 自中 国保 险 制度 改 革 发 轫 , 其 政 策 上便 具 有 适 度
政 府 管 制 的 总 体 特征 。按 照 演 化进 度 划 分 , 保 险 市 场 管 理模 式
等广义保险市场主体针对保险品 ( 政策) 的行 为的相互作用下 ,
从政府 管制理论分析 , 自中国保 险制度改 革发轫 , 其政 策
保 险品的价格和供给数量的状态。 制 度变迁条件下 ,中国保险制 度改革宜 于采取渐进模式 。 正如许 多专 家指 出 : 大约需要 2 O 年左右 的时 间 , 才能 建立比较
角度阐明 , 合理的市场结构是市场 自由竞争 发展的一个必然结 果。同样 , 通过历 史比较分析 , 不难 发现 : 在保 险制度形成的历 史进 程 中 , 保 险 资源 ( 保险 要素 ) 损耗 构成 的成本付 出极 其 巨 大 。显然 , 中国当前的保险体 系无法承受这样高 的改革成本( 指
参照国际经验 , 由政府本着变通 原则制定一系列保险市场 政策 , 对保险市场进行约束 , 同时推动保险企业适度集 中 , 控制 保险企业过度分散 , 则可以加速 形成 以垄断竞争为主要特征 的 合理保险市场结构 , 并降低保险制度改革成 本。
可 以 划 分 为 现行 模 式 、 过 渡 模 式 和 目标 模 式 。伴 随 中国 公 共 服
务型政府 的建造 , 逐 步 实现 政 府 淡 出 , 将 政 府 角 色从 核 心 位 置
向外移动, 建 立适 度 管制 。
【 关键词】保 险市场 市场结构 政府管制

目前 , 中国保险品的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可 以简略概 括为: 由政策 封闭化 ( 或 政策高 成本 ) 有 序地向政 策公开 化转 换 。保险市场的政 策垄断 主要 表现 为政 府对保险政策的提出 、 制定 、 审议 、 执行 、 评价 、 监督等程 序的影响力很大 , 事 实上 形成 相对封闭的保险市场 , 以获得较高的政策垄断收益 。
保险政策的提出( 投票规则 ) 、 制定 、 审议 、 执行 、 监督 、 评价 等程
业既 不能实现要素最适组合 ,也不能贯 彻利润最 大化原则 , 还 会引致保险 企业短期均衡与 长期均衡 中保险企业 平均成本 过 高( 相对与外 国保 险企业 ) , 损害保 险企业利 益与 社会福 利 , 根 本不可能形成完全意义上 的现代保险企业运营制度。参照保 险

宏 观 经 济


【 摘 要 】在 建 构科 学 规 范 的保 险 市 场 过 程 中 , 政 府 不 能 单
纯 拘 泥 于 为 保 险 企 业服 务 和 以 经 济 手段 引 导 保 险 市 场 运 行 , 而
而在西方 , 保险市场运行规则的最终制定者一般是议会 , 政 府只是保险市场运行规则的实施者和监督者。中国政府要制定 保险市场运行规 则 , 以便使市场主体有所 参照 , 并在 实施保险 市场运行规则过程 中对市场主体 的行为做出裁 决。显然 , 现阶 段的保 险企业 、 居民、 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主 体都不具 备为全社 会普遍 认同的权威。目前 , 中国政府是政府管制主体 , 唯有它才 可能具 备制定保险市场运 行规 则并监督 其他市场主 体行 为的
合理 的保险制度( 杨燕绥 , 2 0 0 3 ) 。在不合理保险制度下 , 保险企
上便具有适度政府管制的总体特征。
1 、 政 府 管制 与保 险 政 策 特征
“ 适度政府管 制” 在 本质上是保险政 策方面 的一种过 渡性 特征 。它的提出主要是基 于这 样一种认识 , 即中国现 阶段 涉及
机制的完善。
制度范式 , 中国保险市场状况可以简略概括为 : 超经济垄断 ( 行
政 垄断 ) 与过度分 散竞争并存 ; 保 险企业集中程度 低与竞争 限 制并存 ; 经济性管制和行政 陛管制并存 。总之 , 中国现阶段保险 市场结构与保险制度的优化要求尚存在 相当大的差距。
马歇尔 、 萨缪 尔森 、 C・ 哈伯格 ( H a r b e r g e r ) 等人都曾从 不同
二、 政 府管 制 与 保 险 市场 管 理 模式

保 险 市场 结 构 非 均 衡 与政 府 管 制
保 险市场是进行保 险商品 ( 保险品 ) 交易的场所 或领域 的 总称 , 是保险经济活动与市 场机 制的有机 结合( 除特 别说明 , 本 文所论保险商品( 保险品 ) 是狭义的 , 专指商业保险 ) 。保险市场 结构指在政府 、 利益集团( 如保险经办机 构 ) 、 参保 人 、 保 险企业
序的法律和法规 尚未发育或残缺 , 需要政府进行直接管制 。
从政府 管制的角度分 析 ,适度政 府管制是 指在保险 管理
中, 政府通过 法律 途径或手段 ( 主要是 保险行政 法规 ) , 替代 一
部 分尚未发育 、 残缺或运行 失效 的管制 , 直接介入 ( 或 干预 ) 保 险市场主体对保险品 ( 政策) 的偏好选择和保险政策的决策 、 执 行、 评价和 监督等程序 , 自觉地组 织保 险管理 , 促进保 险品 ( 政 策) 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对像 中国这样的发展 中国家而言 , 适度政府管制的 目的在于通过确立一种制度安排或规则 , 在保 险政 策决策等方面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法规 , 以推动保险制度和
保险资源损 耗 ) 。
对 中国保险市场而言 , 最 为缺乏 的不是资本 、 技术 , 而是有
效 的制 度。虽然从表面上看 , 保险制度不发育或残缺主要是反
映 为 资本 、 技术要 素的稀 缺 , 如人 均保险 水平低 、 保 险覆 盖面 小、 保险资金的短缺等 , 但是相对而言 , 最缺乏的是能够有效地 组织 、 配置各种保险要素以优化整个保险体系的制度安排 。保 险管理 不发育或残缺 的本质 同样在于制 度稀 缺 , 即缺乏一种能 够推动保险管理优化 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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