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中“动态持有”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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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Rules of“Dynamic Possession”in Drug Crimes
作者: 曹波[1];郑兰旭[2]
作者机构: [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出版物刊名: 学术探索
页码: 128-13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2期
主题词: 动态持有;运输毒品;刑事政策;司法规则
摘要:吸毒者使毒品处于运动过程中被查获,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且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动态持有”毒品行为还是运输毒品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亦是区分不同犯罪行为的有效标准,单纯地从目的和状态上对“动态持有”和运输进行区分均有失偏颇。

历次毒品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就“动态持有”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部分持不同的司法立场,《武汉会议纪要》以“数量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不符合刑事司法应当在刑事立法的框架下运作的要求,因其严厉程度又成为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缩影,因此,在适用这一司法规则会面临诸多困境。

厘清“动态持有”的具体内涵,并探求区分“动态持有”和运输的具体规则,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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