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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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以下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一些常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中学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中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学教职工的参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的最高代表机构,是中学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组织自己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
第三条代表大会依据中学教职工总体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中学教职工行使权利,推动中学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代表大会依据中学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人数,并确保代表对中学教职工整体利益具有代表性。
第五条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具有中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有章可循。
第三章职。
责
第七条代表大会是履行教育主管部门与中学教职工之间联系的桥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并决定中学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中学教育工作报告、财务决算等;
(三)选举和罢免中学领导人员;
(四)监督中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八条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召开,可以通过会议、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和讨论。
第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召集代表大会,保障代表大会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会议的表决过程和结果的宣布。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积极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教育事业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中学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中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代表大会的监督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没有采纳的,应当向代表大会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代表对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发表意见,对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提出罢免请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学教育行政部门,中学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代表大会条例第一次修改后也适用于之前已选举而未履职的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