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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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细节: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遗产分割证明是遗产继承人根据当事人的遗愿或其他相关证明,就遗产问题而达成一致意见,对遗产分割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的行为。
遗产分割证明需要首先明确遗产分割的主体及客体,以及分割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和其它注意事项。
接下来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防止在遗产分割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
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
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
笔者在实践中,还经常性遇到出现遗漏继承人及遗产取得人的情况,我们在办证时必须依照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
怎么认定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明确的财产呢?我们在认定遗产时,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须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同时,对遗产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 建议大家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
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
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
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
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这一点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在确定遗产分割的客体时,对被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的范围确定是关键。
对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补偿分割等几种办法,由被继承人共同商定。
提醒大家在进行遗产分割证明时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减少后续的法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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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产财产分割证明需要注意细节: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四、须明确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