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课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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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集团人教部根据集团党委决定,对需要任职回避 的当事人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对不需要任职回避的, 应及时传达至当事人。
–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 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集团党委根据工作 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新 单位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申请 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 避关系,当事人应当一个月内申请回避。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7.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
责组织。集团外派高管人员述职述廉由集团纪委、人 教部负责组织。
– 第六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在次年 第一季度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述廉时间。
–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述职述廉专题会 议、年度干部考核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 式,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各单位领导人员 述职述廉由本单位党委(支部)组织,在述 职述廉前,应向集团人教部、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集团人教部、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 参加。集团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以专题会议或 结合年度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合 并进行,并向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监察室 报告。
–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 的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司领导人员的 监督管理,强化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领导人员正确履职,根据福建交通集 团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 3.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 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 及本人和亲属的;
– 4.领导干部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 关系的。
公务回避的程序
1.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回避程序: ①本人向集团党委提出回避申请。 ②集团党委审核,对属于本单位组织的公 务活动,直接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 需回避应调整公务安排;对属于上级组 织的公务活动,提出回避建议。 ③集团人教部根据党委意见,再向上级部 门提出回避申请。 ④按上级批复办理。
–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 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后,应将述职述廉 报告在本单位内网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接受职 工评议。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
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党 委(总支、支部)及相关领导人员反馈。
– 第九条 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述职述廉制
度。集团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 应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采取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干部考核大会、述职述廉会议、 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 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党委将加强对 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情况将存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 本办法所称任职回避是指: 上述所列亲属关系 的领导干部,在担任某些职务时应当实行的回 避;公务回避是指: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 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 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学习课件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 的实施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和公务回 避的实施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的规定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 成员、集团管的领导干部(以下 简称领导干部)以及已超过退休 年龄或已内退,退出领导岗位, 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领 导干部。
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
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
事后30日内 填写《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
集团人教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集团人教部
集团本部室正、副部门长、集团外派高管
人员
集团人教部
第六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 2月10日 前将上一
年度情况汇总
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和纪检部门应当于每年 集团党委。
2月20日 前综合报告
– 第二条 开展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要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 导人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 一步增强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 防变能力。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及集团管的领导干部
–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调 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
七. 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 (二)不如实报告的;
– (三)隐瞒不报的;
–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 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或实施办 法。
集团人教部应当于每年 3月1日 前将上一年度
情况汇总
集团党委和纪委应当于每年
3月31日 前综合报告
福建交通集团党委。
–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 报告人应按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 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书面请 示,报告人要按答复意见办理。
2.集团本部部门长、外派干部公务回避 程序:
①本人向集团人教部提出回避申请。
②集团人教部审核,向当事人所在部门、 单位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③分管领导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④如需回避,由人教部协调所在部门调 整公务安排。
3.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回避程序: ①本人向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提出
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先说明原因,特殊 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
– 每年 1月31日 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 者没有变动的,也应在规定的报告中予以明 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回避申请.②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审 核,对属于本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直接做出 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调整公务安排; 对属于上级组织的公务活动,提出回避建议。 ③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总 支、支部)意见,再向上级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④对属于集团组织的公务活动,由集团人教部 审核集团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回避申 请;集团人教部向公务活动组织部门的分管领 导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⑤分管领导做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⑥如需回避,由人教部协调公务 活动组织部门调整公务安排。⑦集团人教部将 有关决定传达至当事人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 ⑧当事人所在单位按上级批复办理。
–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将加强对述职述廉情况的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 情况、组织开展述职述廉的情况、整改落实情 况。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 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它不正常 情况的干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视情节轻重,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 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集团内部的公务回避 均应填写《领导干部 公务回避申请表》。
– 集团主管领导可依据 本办法对有关当事人 提出回避要求,当事 人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公务回避。特殊情况 下的公务回避,主管 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 接作出回避决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监督与处罚规定
– (一)本办法按管理权限,由集团人教部和各单位 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 查。
–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人教部或当事 人所在单位应在半年内办理工作岗位调整手 续。
公务回避的情况
– 1.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 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
–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 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进行业务往来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 1.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应向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 提出任职回避书面申请。集团管理干部本人应向集 团人教部提出任职回避书面申请。集团人教部也可 提出回避建议。
– 2.集团人教部进行审核和查实,向集团党委提出当 事人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的意见。
– 3.集团党委进行研究,做出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的决 定,对需要任职回避的当事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 出调整工作岗位、外派高管
分管的集团党委
班子成员,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
福建交通集
团党委。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一次,采取书面述职 述廉或召开大会述职述廉的形式进行,述职述廉内 容、程序按照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 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述职述廉材料进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
应当报告的12条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
出国(境)的情况; 3.本人及配偶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 4.本人兼职情况; 5.本人投资入股情况; 6.本人在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
情况;
应当报告的12条事项
7.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8.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9.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要 求,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 廉的实施方案,并制定本单位管理的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和公务 回避的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管理 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公务活动。
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 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分类提交领导班子成员。
2.领导干部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突 出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实事求是。
3.大会述职述廉。 4.民主评议。 5.本人提出整改措施。述职述廉会议结束30天内报送 6.工作总结。 7.集团本部正、副部门长述职述廉由集团机关党总支负
任职回避的情况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
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单位同级中从
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 务等工作,或者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 位、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 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 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集团党委根据工作 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新 单位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申请 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 避关系,当事人应当一个月内申请回避。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7.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
责组织。集团外派高管人员述职述廉由集团纪委、人 教部负责组织。
– 第六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在次年 第一季度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述廉时间。
–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述职述廉专题会 议、年度干部考核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 式,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各单位领导人员 述职述廉由本单位党委(支部)组织,在述 职述廉前,应向集团人教部、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集团人教部、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 参加。集团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以专题会议或 结合年度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合 并进行,并向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监察室 报告。
–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 的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司领导人员的 监督管理,强化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领导人员正确履职,根据福建交通集 团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 3.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 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 及本人和亲属的;
– 4.领导干部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 关系的。
公务回避的程序
1.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回避程序: ①本人向集团党委提出回避申请。 ②集团党委审核,对属于本单位组织的公 务活动,直接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 需回避应调整公务安排;对属于上级组 织的公务活动,提出回避建议。 ③集团人教部根据党委意见,再向上级部 门提出回避申请。 ④按上级批复办理。
–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 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后,应将述职述廉 报告在本单位内网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接受职 工评议。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
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党 委(总支、支部)及相关领导人员反馈。
– 第九条 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述职述廉制
度。集团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 应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采取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干部考核大会、述职述廉会议、 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 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党委将加强对 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情况将存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 本办法所称任职回避是指: 上述所列亲属关系 的领导干部,在担任某些职务时应当实行的回 避;公务回避是指: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 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 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学习课件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 的实施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和公务回 避的实施办法》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的规定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 成员、集团管的领导干部(以下 简称领导干部)以及已超过退休 年龄或已内退,退出领导岗位, 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领 导干部。
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
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
事后30日内 填写《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
集团人教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集团人教部
集团本部室正、副部门长、集团外派高管
人员
集团人教部
第六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 2月10日 前将上一
年度情况汇总
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和纪检部门应当于每年 集团党委。
2月20日 前综合报告
– 第二条 开展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要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 导人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 一步增强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 防变能力。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及集团管的领导干部
–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调 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
七. 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 (二)不如实报告的;
– (三)隐瞒不报的;
–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 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或实施办 法。
集团人教部应当于每年 3月1日 前将上一年度
情况汇总
集团党委和纪委应当于每年
3月31日 前综合报告
福建交通集团党委。
–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 报告人应按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 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书面请 示,报告人要按答复意见办理。
2.集团本部部门长、外派干部公务回避 程序:
①本人向集团人教部提出回避申请。
②集团人教部审核,向当事人所在部门、 单位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③分管领导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④如需回避,由人教部协调所在部门调 整公务安排。
3.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回避程序: ①本人向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提出
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先说明原因,特殊 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
– 每年 1月31日 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 者没有变动的,也应在规定的报告中予以明 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回避申请.②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审 核,对属于本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直接做出 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调整公务安排; 对属于上级组织的公务活动,提出回避建议。 ③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总 支、支部)意见,再向上级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④对属于集团组织的公务活动,由集团人教部 审核集团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回避申 请;集团人教部向公务活动组织部门的分管领 导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⑤分管领导做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⑥如需回避,由人教部协调公务 活动组织部门调整公务安排。⑦集团人教部将 有关决定传达至当事人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 ⑧当事人所在单位按上级批复办理。
–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将加强对述职述廉情况的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 情况、组织开展述职述廉的情况、整改落实情 况。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 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它不正常 情况的干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视情节轻重,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 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集团内部的公务回避 均应填写《领导干部 公务回避申请表》。
– 集团主管领导可依据 本办法对有关当事人 提出回避要求,当事 人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公务回避。特殊情况 下的公务回避,主管 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 接作出回避决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监督与处罚规定
– (一)本办法按管理权限,由集团人教部和各单位 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 查。
–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人教部或当事 人所在单位应在半年内办理工作岗位调整手 续。
公务回避的情况
– 1.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 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
–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 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进行业务往来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 1.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应向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 提出任职回避书面申请。集团管理干部本人应向集 团人教部提出任职回避书面申请。集团人教部也可 提出回避建议。
– 2.集团人教部进行审核和查实,向集团党委提出当 事人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的意见。
– 3.集团党委进行研究,做出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的决 定,对需要任职回避的当事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 出调整工作岗位、外派高管
分管的集团党委
班子成员,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
福建交通集
团党委。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一次,采取书面述职 述廉或召开大会述职述廉的形式进行,述职述廉内 容、程序按照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 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述职述廉材料进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
应当报告的12条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
出国(境)的情况; 3.本人及配偶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 4.本人兼职情况; 5.本人投资入股情况; 6.本人在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
情况;
应当报告的12条事项
7.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8.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9.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要 求,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 廉的实施方案,并制定本单位管理的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和公务 回避的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管理 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公务活动。
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 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分类提交领导班子成员。
2.领导干部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突 出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实事求是。
3.大会述职述廉。 4.民主评议。 5.本人提出整改措施。述职述廉会议结束30天内报送 6.工作总结。 7.集团本部正、副部门长述职述廉由集团机关党总支负
任职回避的情况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
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单位同级中从
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 务等工作,或者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 位、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 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