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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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劳社[2006]4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 2 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署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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