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能源价格改革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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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能源价格改革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能源价格改革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
梳理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能源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坚持市场化方向是共同选择。
如美国石油价格在1980年以后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于成品油市场上的企业活动均不加以限制,赋予成品油供应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同时,美国成品油市场竞争充分,任意一个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均不足以操纵市场。
受到市场化水平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影响,日本和韩国石油定价机制也历经政府定价、逐渐放松管制、最终实现由市场定价的改革过程。
表1 美日韩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
天然气价格改革方面,英国和加拿大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经过传统固定的成本加成法、净回值法、加权定价法及取消价格规制等阶段,逐步实现了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定价。
煤炭价格改革方面,美、加、澳等发达国家明确煤炭企业充分享有定价自主权,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稳定灵活的煤炭定价方式,在市场机制调节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本、税收、合理利润等因素,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市场化定价。
电力价格改革方面,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和降低电价,积极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改变发、输、配、售一体化垄断经营,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了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化定价。
(二)注重立法保障
能源价格改革涉及利益方较多,过程十分复杂,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加强立法,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天然气改革立法方面,美国通过构建促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取消井口价格管制、解除管输和销售业务捆绑以及强制性引入管道第三方竞争等措施的顺利实施,经过垄断定价、政府定价、价格管制和市场化定价等四个阶段,美国逐步建立起天然气市场化定价机制(表2)。
表2 美国天然气价格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情况
石油改革立法方面,韩国通过制定《石油开发法》、《石油事业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石油生产与销售市场行为,保障石油市场化定价。
煤炭改革立法方面,美国通过制定《矿物租借法》(1920)、《联邦煤矿租赁法修正案》(1976)、《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联邦煤矿租赁法修正案》(1976)、《露天采矿控制与复田法》(1977)等法律法规,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定价机制有效运行。
在电力改革立法方面,英国颁布《电力法》(1989)和《能源法》(1983),美国颁布《能源政策法》(1978)和发布Mega-NOPR提案(1995),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打破电力行业进入壁垒,改革电力市场竞争结构,促进电力市场化定价。
(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在坚持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发达国家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定价机制有效运行,确保能源产品合理定价。
比如,在石油市场调控方面,当市场中出现不平等竞争和垄断等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情况以及在石油危机等特殊时期,美国政府会通过动用石油战略储备、征收燃油税、消费税、销售税和环境税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日本政府采取法制和经济管理等手段,对石油开采市场、进口市场、销售市场进行监督,加强对石油供给、质量等方面的监管;韩国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还建立专门的石油交易网站,打击石
油企业的合谋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煤炭市场调控方面,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同时,根据煤炭产业发展特征,通过征收权利金、资源租金税(超额利润税)、矿业权租金、红利、资源耗竭补贴等资源税,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合理调节煤炭市场价格,将煤炭开采的隐性成本显性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煤炭开采与使用效率。
天然气市场调控方面,美国实行联邦(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州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公共事业委员会)两级监管、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并存的监管体制。
其中,联邦主要负责监管州际层面天然气的输送和销售、天然气管道和储存设施的建设和废弃以及环境事项等,州政府主要监管州内配送管道的选址、建设和费率等。
同时,虽然上游生产商以及下游营销商不再受政府直接管制,但中游管道公司仍受直接监管。
电力市场调控方面,英国于1999年成立电气管理局,负责对电力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防止从事自然垄断业务的电力企业滥用垄断力量,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之间的竞争;美国政府于1977年成立独立的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负责对电力机构进行监管,可在国家一级层面上对有限的电力进行宏观调控,除输电线路的建设外,可对电价变动、输电状况及电力销售市场进行监管,完善市场竞争,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市场定价机制
当前,我国能源市场化定价取得了较大突破,但总体上市场化程度不够、政府干预多、定价机制不公开透明等问题依然严重。
进一步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在配置能源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能源价格改革的首要前提。
对于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价格,要坚持市场定价;对于不能放开的能源价格,要通过市场规律让政府定价接近市场价格。
(二)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能源价格改革顺利推进,离不开其健全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能源价格改革的法律法规,出台了大量促进能源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划,但总体上我国能源领域法律缺位现象仍较为突出,一些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我国能源价格改革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为价格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分类有序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由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行业价格改革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各领域市场化程度也不一致,应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做法,分类有序推进改革。
例如石油价格国际化程度较高,煤炭、天然气、电力等领域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应根据各领域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政策、市场准入与监管机制,有
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同时,对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过大等问题,应通过税收、储备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保障能源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