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到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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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和秩序维护,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人员到访本单位的登记、接待、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保部门,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来人员登记
第四条凡进入本单位的任何外来人员,必须主动向安保部门出示身份证件,接受登记。
第五条安保部门应对外来人员进行以下登记: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到访目的、陪同人员、到访时间、离开时间等;
(三)来访人员的交通工具、行李物品等。
第六条外来人员登记信息应真实、完整,如有虚假信息,安保部门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三章外来人员接待
第七条安保部门负责接待外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待外来人员时,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二)询问外来人员到访目的,如需进一步了解,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外来人员到访目的,安排相关人员陪同参观或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外来人员离开时间进行登记。
第四章外来人员管理
第八条单位各部门应对外来人员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在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二)对外来人员进行监控,确保其活动在规定范围内;
(三)对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四)对外来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单位内部秩序。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安保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