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器械储存保管及养护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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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储存保管及养护制度
第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二条: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储存。
第三条:对储存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第四条:对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进行温湿度记录(每天上午10点及下午4点),并按要求对温湿度进行调节。
第五条:备用医疗设备物资应专人保管,按类存放,先进先出,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火防盗。
第六条:设备日常管理与保养由使用科室负责,包括:清洁、调整、紧固、配套设施调整等。
第七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进行保养或者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器械主管科室应记录设备维修情况、关键零配件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对维修率高的医疗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