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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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3
•【字号】铜政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铜政发〔201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4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1年4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速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实施项目带动、工业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接续产业动力不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四大难题,提升壮大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接续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综合实力、人民生活水平、生态环境建设上台阶,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
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领导之间建立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接待、参加省上及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由另一方暂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十二、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市政府负责。
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六、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七、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社会提速发展。
十八、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九、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和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着力解决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人民群众最关心
的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殷实、更加舒心。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民主、科学、规范的决策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十二、市长代表市政府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审议。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及其常委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公开,以便于公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
根据决策需要,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全程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一经会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严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以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阻挠干扰决策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建立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
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若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出现紧急情况时,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决定。
二十八、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对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法律相结合,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讲法、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十五、市政府支持综合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确保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
从严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明确内部运行规则和外部办事指南,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八、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十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窗口,进一步扩大网上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范围,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十、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公众发布重要政务新闻
和政务信息,及时发布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展示发展成就,宣传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塑造形象,增进社会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的引导和服务作用。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发布形式、邀请媒体的范围以及拟发布的时间等,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议政,按规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会。
四十二、市政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经常性联系,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尊重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作用,不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及时办理政协提案,定期邀请市政协委员议政。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权力。
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访约访群众,组织机关干部下访,协调解决好重要信访问题。
四十七、要认真办理“市长信箱”、“政务信箱”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信访人回复办理结果。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根据需要安排市
政府有关直属事业机构、中省属驻铜有关单位、区县政府及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为常任列席单位。
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视情况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负责同志以及民主党派、中省驻铜记者站和市级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有关议题,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会议有关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五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
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告市长同意后,可委托副职领导参加会议。
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实行会前报到和参会情况通报制度。
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五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会议人员,减少领导陪会,一个会议一般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
开;具备条件的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执行参加全省会议情况报告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省上召开的会议,会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所报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区县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六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六十二、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六十三、市政府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见报或在互联网公开的,一律不再重复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区县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