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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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5号2000年1月5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从200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对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对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前工资扣除的处理
1、纳税人应从1999年起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工资额的应提取数、实际发放数和结余工资额度使用情况。
对未设置备查簿反映上年度工资提取、发放及结余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予剔除计算。
2、纳税人在规定(包括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允许计提的工资额内按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对按规定提取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作为工资结余额度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即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对纳税人1998年及其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额,允许继续使用,不再调增纳税人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对其未完成计税所得额考核指标的扣减工资额的计算办法:
应扣减工资总额=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计税所得额
实际可计工资总额=应计计税工资总额应扣减工资总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纳税人因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等所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其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大修理、装修费支出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大修理、装修费支出,原则上应在纳税年度内全部摊销,其中装修费用中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本性支出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
对于某些大修理、装修费用项目的支出数额较大,纳税人要求在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的,应先报征收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五、关于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处理
对被投资方年度会计决算反映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方即按股权比例作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相应作减少或增加的纳税调整。
在取得应分回利润时,再作补税处理。
六、关于分回税后利润补税的计算
纳税人从珠海、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投资分回利润,如被投资方是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计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补税款时,应按法定税率33%与国家规定被投资方所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之差计算。
七、关于税前扣除项目分摊比例法的计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税前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的,应先按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然后再就应纳税收入额所分摊的支出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范围、标准进行调整,计算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按税收规定不得扣除金额
八、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坏帐损失的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报征收机关审批后,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没有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其发生的坏帐损失经征收机关审批后据实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会员费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的团体会员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公费医疗超支分摊税前扣除问题
对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按有关规定上缴的公费医疗超支分摊,应先在其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以前年度“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征收机关备案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以上通知除第一点外,其余各点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