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
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
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六)具有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证明;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五)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诊疗项目和服务价格。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诊疗活动、用药情况和病历档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诊断书等,并由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诊疗设备和场所进行消毒、清洁,保证诊疗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
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如实
提供有关信息,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
诊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