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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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豫剧团的管理,提高剧团的艺术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演艺人才,保
障剧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剧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豫剧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演员、导演、编剧、舞美、
音响、灯光、化妆、服装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剧团内部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促
进剧团艺术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豫剧团设立理事会、艺术委员会、导演组、编剧组、舞美组、音响组、灯
光组、化妆组、服装组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剧团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剧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
大决策等。

第六条艺术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剧团的创作、演出、排练等工作,确保剧目质量。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导演组:负责剧目的编排、导演、指导演员排练等。

(二)编剧组:负责剧目的创作、修改、整理等。

(三)舞美组:负责剧目的舞台美术设计、制作、安装等。

(四)音响组:负责剧目的音响效果设计、制作、调试等。

(五)灯光组:负责剧目的灯光设计、制作、调试等。

(六)化妆组:负责演员的化妆造型设计、制作、指导等。

(七)服装组:负责演员的服装设计、制作、租赁等。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工作时间:
(一)剧团实行全年无休制度,根据剧目排练、演出需求调整工作时间。

(二)排练时间:每日8:00-12:00,14:00-18:00。

(三)演出时间:根据演出安排。

第九条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剧团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三)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提高。

(四)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条工作考核:
(一)剧团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奖金发放等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交流
第十一条豫剧团重视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艺术培训、学术研讨、比赛等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剧团与国内外优秀艺术团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交流、互访、演出等活动。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奖励:
(一)对在艺术创作、演出、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惩罚: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剧团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二)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豫剧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由豫剧团理事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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