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玲、田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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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玲、田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36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桂霞刘蕾
【审理法官】孟义李桂霞刘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玉玲;田蕴霞;张晓军
【当事人】李玉玲田蕴霞张晓军
【当事人-个人】李玉玲田蕴霞张晓军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亭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亭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亭李松江
【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玉玲
【被告】田蕴霞;张晓军
【本院观点】一审中,被上诉人田蕴霞提交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1日上诉人李玉玲与案外人钟耕收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复印件及2020年11月19日由钟耕收签名的通知原件等证明其代案外人钟耕收收取涉案诉争的51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田蕴霞提交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1日上诉人李玉玲与案外人钟耕收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复印件及2020年11月19日由钟耕收签名的通知原件等证明其代案外人钟耕收收取涉案诉争的51万元。
上诉人李玉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上诉人李玉玲提交了落款人为“钟耕收”的书面证明,该证明载明:田蕴霞提到的通知是另外的借款,与本案借款无关,且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1日没有与李玉玲签订借款合同,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案应当追加钟耕收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2:25
李玉玲、田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终36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亭,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蕴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军。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玉玲因与被上诉人田蕴霞、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田蕴霞提交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1日上诉人李玉玲与案外人钟耕收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复印件及2020年11月19日由钟耕收签名的通知原件等证明其代案外人钟耕收收取涉案诉争的51万元。
上诉人李玉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上诉人李玉玲提交了落款人为“钟耕收”的书面证明,该证明载明:田蕴霞提到的通知是另外的借款,与本案借款无关,且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1日没有与李玉玲签订借款合同,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案应当追加钟耕收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孟义
审判员李桂霞
审判员刘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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