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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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作业安全水平,保护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以外的施工队伍和个人在我单位进行的一切施工作业。

第三条外来施工作业包括各类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维修、翻新、清洁、危险品运输等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外来施工作业必须依法取得资质,并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

第五条外来施工作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施工工期、工程量、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相关证件。

第八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施工计划,并向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必须审查并予以批准。

第九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并根据我单位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施工,并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与我单位协商确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我单位的要求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置警示线,确保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与我单位协调,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并配合我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我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作业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合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合我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按要求整改不合格项。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我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我单位报告,并配合我单位整改。

第六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我单位有权采取一下处理措施:
(一)扣除违规者的违规款项,并按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终止合作关系;
(二)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施工现场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负责,如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经我单位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相关规定。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共计____字,以上内容是对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要点。

外来施工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必须委托具备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外来施工作业必须与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工期、工程量、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并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还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报告和配合处理事故。

我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作业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合检查,并整改不合格项。

对于违反规定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我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以前相关规定。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施工作业的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外来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外来施工作业中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来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项目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的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参加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本规定由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执行和监督,对外来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制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作业环境和操作规程,并持有合格证书和证件。

第十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推行“三重教育”制度,即入场前教育、工作期间教育和退出后教育,确保作业人员在整个工程周期内都能够持续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警示制度,制作警示标识和警示语,设立安全宣传栏,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规定,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作设备,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在作业现场,外来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推行“三不开”的工作原则,即不开工不验收、不开工不抄表、不开工不交账,确保施工作业造成的事故和破坏得到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安全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任命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

第二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外来施工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和处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依法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外来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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