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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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15问
1、差旅费报销包括哪些费用?
差旅费是指离开桂林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及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调动工作、挂职锻炼、带队实习等)所必需开支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出差通讯支出等)。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2、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有哪些?
⑴校级领导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⑵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事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乘坐飞机普通(经济)舱。

⑶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⑷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席要从严控制,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出差且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否则,一律按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⑸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

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原则上禁止驾驶私家车或租赁非营运车辆用于公务出差。

⑹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以所乘车次正点始发和到达时间为准,下同),可购同席卧铺票。

对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发
乘车补助:
①全程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乘坐了卧铺,其它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分段办法计算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②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③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乘火车而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不含转车等待时间,下同)。

如果连续乘车时间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则对未乘坐卧铺路段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乘车补助。

因公必须中途下车办事或中途转乘火车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硬座票价的80%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不计发乘车补助费。

④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卧铺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座票的,按硬座全票价的80%比例计发补助费。

3、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保险费等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4、出差住宿费报销有哪些规定?标准多少?
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参加会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横向课题按住宿费实报实销,纵向课题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

⑴校级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标准每人每天220元;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可按校级领导标准住宿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人每天110元。

⑵除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外,其余人员出差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人住宿标准间。

住宿费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10元)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⑶按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

广西区内出差,住宿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广西区外出差,按照当地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广西区外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以及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在上述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

⑷住宿费在规定开支标准内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伙食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⑴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并根据实际出差天数,分段计算伙食补助费(见下表):
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限额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⑶工作人员在桂林市城区、郊区及近县(指灵川、临桂、阳朔、兴安)范围内因公外出(如联系、检查、指导实习),确实不能回家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且当天来回的,按实际到场天数,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15元,不予报销公杂费。

6、出差公杂费补助规定及标准是多少?
⑴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并根据实际出差天数,分段计算公杂费(见下表):
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⑶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赁车辆(包括学校后勤车辆)出差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⑷出差一般不得报销出租车费及其它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或其它市内交通工具,并报销出租车费或其它市内交通费(包含公交、地铁、轻轨等)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出差期间发生的需报销的出租车费或其它市内交通费必须随差旅费一同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7、参加会议、外派、学习等活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⑴工作人员离开桂林市参加会议(含短期培训会议,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予重复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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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统一安排食宿且会议通知明确为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或不能提供会议通知的,一律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处理,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⑵参加会议所支付的会务(资料)费及参加短期培训会议的培训费必须随差旅费一同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8、到广西区外实(见)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离开桂林市到广西区外实(见)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教职工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广西区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离开桂林市到广西区内其他单位实(见)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教职工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广西区内其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对工资关系已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由该单位承担,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9、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有何规定?
⑴组织选送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校、中央社会主义学校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组织选送到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校、广西社会主义学校学习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
杂费。

⑵经学校批准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不取得学历的短期学习(包括食宿自理的各种短期培训)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⑶经学校批准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取得学历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0、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⑴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除按上述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执行如下规定:
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②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③与调入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学校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④与调入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应与调入工作人员同行。

暂不能同行,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可在学校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⑤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如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并同行的,可由学校报销差旅费。

⑵从我校调出的教职工,其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⑶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本校的,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⑷由部队转业到本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我校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本校的差旅费处理。

⑸调动差旅费必须凭据报销,未取得合法票据或票据丢失的一律不予报销。

11、探亲路费报销有何规定?
探亲路费仅限报销探访定居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父母、配偶所发生的往返路费。

⑴教职工经批准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报销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⑵教职工探亲只限乘坐客运汽车、火车或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

乘坐火车且连续乘车(包含中途转乘火车且未住宿的,但不含转车等待时间,下同)时间不足24小时的,不分职级,只能报销硬席座位票费;连续乘火车时间达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可以报销硬席卧铺票费,符合规定乘坐硬席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不予计发乘车补助。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飞机票按直线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或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出租小汽车和其它非营运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报销。

⑶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需要中途转车、转船且必须住宿的,可凭住宿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单程报销一夜住宿费。

⑷探亲往返路费只报销上述规定的车、船票和中转住宿费,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公交、出租车、地铁、轻轨、机场专线客车等)、订票费、伙食费和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不予报销,由职工自理。

探亲路费不计发伙食补助、公杂费补助及乘车补助。

⑸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⑹探亲差旅费必须凭据报销,未取得合法票据或票据丢失的一律不予报销。

12、差旅费报销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⑴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出差审批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直线车费按快速列车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符合乘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超支部分自理。

如果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里程交通费时,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⑵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包括门票等),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3、校领导(含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出差每天可报多少费用?
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⑵区内出差10天以内的,可报销280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20元、伙食补助费40元);11-20天的可报销255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15元、伙食补助费20元);21天以上的可报销240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10元、伙食补助费10元);
⑶区外出差10天以内的,可报销300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30元、伙食补助费50元);11-20天的可报销260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15元、伙食补助费25元);21天以上的可报销245元/天(住宿费220元、公杂费10元、伙食补助费15元)。

14、校中层领导及一般教职工出差每天可报多少费用?
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⑵区内出差10天以内的,可报销170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20元、伙食补助费40元);11-20天的可报销145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15元、伙食补助费20元);21天以上的可报销130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10元、伙食补助费10元);
⑶区外出差10天以内的,可报销190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30元、伙食补助费50元);11-20天的可报销150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15元、伙食补助费25元);21天以上的可报销135元/天(住宿费110元、公杂费10元、伙食补助费15元)。

15、差旅费报销时限有何规定?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差一报,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报账,特殊情况不应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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