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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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
操作规程
XX省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操作规程 (1)
第一部分基本业务管理 (5)
第一章人员管理 (5)
第一节柜员管理 (5)
第二节柜员岗位安全认证 (9)
第三节人员职责 (15)
第二章营业流程管理 (20)
第一节日初处理 (20)
第二节日间业务 (24)
第三节日终、轧账管理 (33)
第四节特殊业务处理 (37)
第三章现金管理 (48)
第一节基本规定 (48)
第二节现金出库、入库规定 (50)
第三节现金收付规定 (50)
第四节轧账、核对规定 (51)
第五节交接规定 (52)
第四章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 (53)
第一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53)
第二节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8)
第三节单位其他账户 (70)
第四节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73)
第五节贷款账户管理 (74)
第六节预留银行印鉴管理 (75)
第五章对账管理 (81)
第一节基本规定 (81)
第二节与客户对账 (83)
第三节其他往来对账 (86)
第六章利息计算 (88)
第一节基本规定 (88)
第二节存款利息计算 (89)
第七章金融服务收费 (94)
第一节服务价格的申报及公告 (94)
第二节价格标准 (96)
第八章凭证、印章、登记簿、会计档案管理 (110)
第一节会计凭证 (110)
第二节业务印章 (117)
第四节会计档案管理 (137)
第九章资金清算 (154)
第一节基本规定 (154)
第二节清算体系架构 (154)
第三节清算账户和清算资金管理 (155)
第四节科目使用及账户设置 (155)
第五节系统内跨县交易的资金清算 (156)
第六节跨系统交易的资金清算 (157)
第二部分业务操作规程 (157)
第一章现金业务 (157)
第一节现金收付 (157)
第二节现金调拨 (161)
第三节金库管理 (163)
第四节柜员现金箱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 (168)
第五节其他现金业务 (173)
第二章表外业务 (182)
第一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82)
第二节代保管抵(质)押品 (191)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194)
第一节基本规定 (194)
第二节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196)
第三节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199)
第四节有关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203)
第五节联网核查业务操作 (205)
第四章储蓄业务 (207)
第一节基本规定 (207)
第二节个人活期存款 (211)
第三节个人定期存款 (221)
第四节特殊业务 (243)
第五节其他业务 (258)
第五章单位存款业务 (262)
第一节单位活期存款 (262)
第二节单位定期存款 (272)
第三节单位通知存款 (278)
第四节单位协定存款 (281)
第六章结算业务 (284)
第一节基本规定 (284)
第二节支票 (287)
第三节银行汇票 (291)
第四节商业汇票 (301)
第五节委托收款 (308)
第六节托收承付 (311)
第七节汇兑 (315)
第九节通存通兑 (344)
第十节支票影像业务 (359)
第十一节同城交换 (371)
第七章银行卡业务 (377)
第一节借记卡申领 (377)
第二节借记卡卡内存取款 (385)
第三节自动柜员机、信通卡 EPOS转账业务 (386)
第六节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390)
第七节锁定及解锁 (391)
第八节挂失/换卡 (392)
第九节销卡 (393)
第十节账务核对和账务调整 (394)
第八章电子银行业务 (396)
第一节网上银行业务 (396)
第二节自动柜员机 (431)
第三节电话银行业务 (435)
第四节短信业务 (440)
第九章资产业务 (444)
第一节企业类贷款 (444)
第二节个人类贷款 (451)
第三节个人质押贷款 (461)
第四节委托贷款 (464)
第五节贴现 (465)
第六节贷款转抵债资产 (472)
第七节贷款核销 (473)
第八节已置换不良贷款收回 (475)
第九节其他资产业务 (476)
第十章代理类中间业务 (481)
第一节基本业务 (481)
第二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 (491)
第三节“财政涉农补贴一卡(折)通” (496)
第四节信保通业务 (502)
第五节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 (515)
第六节担保类中间业务--保函业务 (525)
第十一章账户管理 (527)
第一节基本规定 (527)
第二节开户处理 (527)
第三节注册验资户处理 (536)
第四节账户维护 (539)
第五节销户处理 (543)
第六节不动户清理 (545)
第七节支付密码系统管理及使用 (546)
第十二章股金管理 (557)
第二节股金开户 (560)
第三节入股扩股 (561)
第四节股金转让 (562)
第五节股金红利分红 (563)
第六节股金红利单户分配 (564)
第七节其他股金业务 (565)
第十三章内部账户 (571)
第一节基本业务处理 (571)
第二节系统内资金调拨 (577)
第十四章客户信息管理及查询 (579)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 (579)
第二节客户信息查询 (581)
第十五章反洗钱 (582)
第一节基本规定 (582)
第二节操作规范 (591)
第一部分基本业务管理
第一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柜员管理
一、营业机构柜员配备
(一)基本规定
1、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及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公私印章。

必须配备足够的营业人员,且营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合理设置营业窗口,确保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对于不达标的营业网点必须坚持实行复核制。

实行复核制的营业网点,同一柜组的两个柜员必须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对所办理的每笔业务进行复核确认,严禁复核制营业网点柜员一人办理业务。

3、柜员制机构至少应配备三名柜员。

并根据操作权限严格区分柜员、主办柜员、委派会计。

人员配置确有困难的,可不设主办柜员,重要职责由委派会计代理。

4、各营业网点根据经营规模、自身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柜员数量,各营业网点只能设1名四级柜员,县级行社营业部与清算中心分设的,县级行社营业部与清算中心可各设1名四级柜员。

柜员人数5人(含)以下的营业网点只能设1
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5人以上、20人(含)以下的营业网点至多设置3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至多设置4名三级柜员。

5、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及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机构,办理结算业务要坚持执行章、证、压(押)三分管制度和清算员、交换员、账务处理人员三分开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做到相互制约,避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

6、已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设置事后监督岗位,采用翻看凭证填写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对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可设专人,
也可由委派会计兼任。

二、柜员分类及业务权限
(一)基本规定
1、前台柜员目前分为一级、三级、四级三个级别,四级柜员只为低级柜员做业务授权,不作前台业务。

2、经办柜员是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受理客户人民币存取款、贷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的人员。

经办柜员之间可互相承担复核的职责。

经办柜员的级别设为一级。

3、主办柜员是在权限范围内,既可直接受理客户人民币存取款、贷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又可对经办柜员办理的业务承担复核、授权职责的人员。

原则上在主办柜员中指定一人或二人作库管员,负责现金、凭证出入库等业务。

主办柜员的级别设为三级。

4、委派会计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柜员办理的业务承担授权职责。

委派会计的级别设为四级。

三、柜员新增、变更删除
(一)基本规定
1、柜员代码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柜员代码是唯一的,柜员代码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注销后的柜员代码将被永久占用,不能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

2、新增柜员、柜员调动和柜员删除,根据县级行社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由本部综合柜员对新增人员进行柜员信息维护、新增柜员启用、柜员卡的制作、发放,对调动柜员作柜员调动信息登记、注销柜员和调入柜员启用。

3、柜员之间严禁自行相互顶班串岗,柜员级别不得擅自变更。

(二)柜员信息维护
1、操作规程
(1)一级综合管理柜员收到信用社已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批准的“柜员卡变动申请书”后,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柜员信息维护”,
进入“柜员信息维护”交易界面,在功能种类下拉列表选择操作种类:新增柜员时录入柜员姓名、机构代号,列表选择性别、柜员种类、柜员级别、柜员形式,根据业务需要在业务范围列表中对需用的业务录入“1”,不需用的业务录入“0”。

确认录入正确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交易成功后系统回显新增柜员代码。

维护时,录入柜员代码,系统自动回显柜员信息,回车选择需修改项目,对性别、柜员种类、柜员级别、柜员形式等项目在下拉列表选择修改,业务范围以录入方式修改;柜员号、机构代号不允许修改,经确认修改正确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或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打印柜员维护信息单完成交易。

(2)业务范围分为15类,包括:存款、贷款、内部账、结算、借贷转账、凭证现金、库管员交易、公共账务交易(包括隔日冲正、积数调整交易)、客户信息、公用账务查询、公用交易、柜员管理、资金调剂、卡管理、承兑汇票。

综合管理柜员根据业务需要对柜员进行级别和权限的调整。

(3)柜员信息维护后,综合管理柜员选择“公用交易—记账维护交易—营业网点柜员下传”,进入“营业网点柜员下传”交易界面,输入机构代码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主机,以更新营业网点柜员信息。

2、风险提示
在同一个营业日,不得对柜员级别擅自变更。

(三)新增柜员启用
1、操作规程
综合管理柜员根据县级行社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信,根据需要数量,要求本部库管员调剂空白柜员卡,本部库管员根据综合管理柜员要求调剂的数量,由营业部领入空白柜员卡,空白柜员卡调入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尾箱后,由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新增柜员启用”,进入交易界面,录入柜员代码和柜员卡号,确认录入正确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或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

此交易实现将柜员号码、柜员卡号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2、风险提示
(1)新增柜员启用时,综合管理员的尾箱内必须已经存在空白柜员卡。

(2)新增柜员启用后,综合柜员要手工登记柜员卡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签字。

(四)柜员调动处理
1、操作规程
(1)一级综合管理柜员根据已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批准的“柜员卡变动申请书”或县级行社人事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信,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柜员调动信息登记”,进入交易界面,输入柜员号,系统回显所属机构号等柜员信息;录入调入机构代号,并修改调入后的柜员类别、柜员级别和业务范围,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或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柜员信息变更表”。

(2)“柜员调动信息登记”成功后,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注销柜员”,进入“注销柜员”交易界面,在“注销种类”下拉列表选择“被调离时注销”,然后输入注销柜员代码,系统回显该柜员的柜员代码、所属机构、柜员类别和柜员级别的信息,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或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完成交易。

(3)对在县级行社内跨营业网点调动,应在注销柜员成功后或跨县级行社调动原所在县级行社注销成功后,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调入柜员启用”,进入交易界面,录入柜员号和柜员卡号,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或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完成交易。

至此成功完成柜员的全部调动交易。

2、风险提示
(1)“柜员调动信息登记”和“注销柜员”交易不能撤销,操作时务必细心、谨慎。

(2)调离注销后,柜员将无法处理原所属机构业务,所以在调离注销前,必须处理完原机构有关账务,并办理移交手续;
(3)永久注销后,必须收回柜员卡,手工登记柜员卡收回登记簿;
(4)注销的柜员号码将被永久占用,不能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

第二节柜员岗位安全认证
一、柜员卡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柜员卡是指柜员在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操作时,用于确认柜员身份的磁卡,是综合业务系统认证登录柜员身份的载体。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卡与柜员号相对应。

每名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有效的柜员卡,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

凡凭柜员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该卡持有人所为。

3、柜员卡实行统一定制、分级管理。

4、空白柜员卡和已使用、作废的柜员卡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保管人员签名。

柜员卡因发生自然磨损、不能使用时,柜员制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请更换损坏的柜员卡。

损坏的柜员卡应及时收回,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并交县级行社集中销毁。

5、柜员办理业务实行柜员卡、指纹双重控制。

柜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时必须先刷柜员卡进行身份认证,然后再录入指纹。

柜员卡与柜员指纹必须完全匹配才能在系统内实施业务操作。

6、发生柜员卡遗失、被盗等情况时,柜员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行社本部报告,县级行社本部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发放柜员卡。

7、柜员卡实行柜员个人负责制,柜员营业期间应做到“人在卡在,离柜收起”。

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至login状态下,并将柜员卡拔出妥善保管,现金(包括硬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收起锁入尾箱后才能离开。

营业终了,柜员卡必须入柜加锁妥善保管,严防因保管不善造成柜员卡丢失。

8、柜员卡必须由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的柜员本人使用,严禁将柜员卡借与他人或交他人保管,严禁串用、混用、盗用他人柜员卡。

9、县级行社会计结算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柜员卡的使用情况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柜员卡的级别设置、保管、使用、作废、上缴等情况以及辖属机构对柜员卡实施检查和整改反馈等事项。

(二)柜员卡制作
1、操作规程
(1)有新增柜员、跨县级行社调来柜员和原信贷员调整为柜员时,一级综合管理柜员依据县级行社人事部门证明信或经县级行社会计部门批准的“柜员卡变动申请书”,根据需要数量要求县级行社本部库管员调剂空白柜员卡。

(2)县级行社本部库管员根据综合管理柜员要求调剂的数量由营业部领入空白柜员卡,空白柜员卡调入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尾箱后,由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主管交易—柜员卡制作”,进入“柜员卡制作”交易界面,输入需制卡的柜员号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

(3)三级综合管理柜员授权,随即拔出授权卡,在刷卡器1口插入空白柜员卡进行制作,成功后回显“交易成功”。

完成交易后手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日终轧账时系统自动打印“表外柜员轧账汇总单”。

2、风险提示
新增柜员必须在“柜员信息维护”增加成功,并在“新增柜员启用”实现柜员号码、柜员卡号码建立对应关系后,方可制作。

(三)柜员卡挂失
1、操作规程
(1)接到营业网点挂失申请后,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柜员卡挂失”,进入交易界面,在“功能选择”和“挂失种类”下拉列表中分别选择口挂、正式挂失、解除口挂和卡挂失、密码挂失、卡密双挂失。

卡挂失后,该柜员卡即作废,使用密码登录方式的,密码仍然有效;密码挂失后,将密码重置为初始密码“888888”;双挂失后,该柜员卡作废,同时将密码重置为初始密码“888888”。

(2)录入挂失柜员卡所属机构、柜员代码和柜员密码(密码挂失除外),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

正式挂失和解除口挂需经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
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完成交易。

2、风险提示
(1)柜员在“已签到”和“已轧账”状态下挂失后,应及时换卡或修改密码,否则会导致机构无法正常轧账和签退。

(2)柜员不能挂失自己的柜员卡。

(四)柜员卡换卡
1、操作规程
(1)一级综合管理柜员依据已办理的柜员卡挂失业务或信用社交来消磁的柜员卡,根据需要数量要求县级行社本部库管员调剂空白柜员卡,县级行社本部库管员根据综合管理柜员要求调剂的数量由营业部领入空白柜员卡,空白柜员卡调入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尾箱后,由一级综合管理柜员启动主菜单,选择“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柜员卡换卡”,进入交易界面,在换卡种类下拉列表中选择挂失换卡或损坏换卡,如果柜员卡挂失和双挂失后,选择挂失换卡;如果柜员的柜员卡出现消磁等损坏情况时,则选择损坏换卡;
(2)输入原柜员卡号,系统将回显柜员代码、所属机构的代码和名称,核对无误后由柜员输入指纹(密码),由一级综合管理柜员输入新柜员卡号,按F10键或者回车键(Enter)提交。

由三级综合管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刷卡器1口插入柜员卡,按F2键输入指纹(密码)授权后提交主机。

三级综合管理柜员授权后随即拔出授权卡,在刷卡器1口插入空白柜员卡进行制作,成功后回显“交易成功”。

完成交易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日终轧账时系统自动打印“表外柜员轧账汇总单”。

2、风险提示
(1)换卡时,综合柜员尾箱必须存有未使用的柜员成品卡。

(2)损坏换卡需将柜员的损坏卡收回,并列入表外核算。

二、柜员密码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柜员必须妥善管理密码,保证密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严禁私授他人、严禁串用、混用密码,因向他人提供柜员代号和密码而出现问题的,提供者须承
担相应责任。

2、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同一密码的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不得使用初始密码、重叠数、顺序数字等有规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操作密码。

3、柜员忘记密码,必须由柜员所在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县级行社。

县级行社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说明无误后,由县级行社管理员和忘记密码柜员一并进行密码初始化。

忘记密码柜员在密码初始后立即到系统中对密码进行修改。

4、柜员在进行输入密码操作时,其他柜员必须主动地回避,不准偷看;柜员本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回避他人,严防密码泄漏。

(二)风险提示
密码变更登记薄应由本人置于保险箱中上锁保管。

三、柜员指纹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指纹识别认证系统是指将指纹识别技术与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相结合,通过指纹系统采集员工指纹信息,在业务操作系统中进行前后台比对进行身份认证的应用系统,用以加强业务系统的登录、交易授权的安全性。

2、使用指纹认证管理的操作人员签到、签退及各类授权业务必须使用指纹认证方可进行其他操作。

3、因季节及皮肤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指纹认证进行业务操作的,需由营业网点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由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交信息科技(网络)中心将指纹认证改为密码认证。

4、对于已将系统登陆方式由指纹识别认证登陆改为密码登陆的,如业务人员指纹情况好转,系统能够识别必须及时申请改回指纹识别认证登陆方式。

5、指纹认证系统中的营业网点及操作人员的详细信息必须保证与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及其他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对应。

6、指纹采集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首先由一名指纹管理员采集,再由另一名指纹管理员复核采集,两次一致后为采集成功,如两次采集的指纹不相同则此
次采集无效。

7、指纹采集成功后,参与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操作人员指纹采集、变更、注销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申请表由会计结算部专人负责,定期装订存档保管。

8、指纹采集要求对被采集人员的全部手指指纹进行采集,初始默认为右手食指和中指,具体启用数量由本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指纹一经采集启用,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

由于手指受残等特殊情况导致指纹仪对原默认手指无法继续读取时,可由营业网点向县级行社指纹管理员提出变更申请,经指纹认证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笔建立台账,上报省联社进行修改。

10、对于已将系统登陆方式由指纹识别认证登陆改为密码登陆的业务人员,每季首月15日前要集中至县级行社进行指纹识别认证系统测试,对于能够识别的必须及时申请更改登陆方式,对于指纹仍然不能识别的需重新上报经县级行社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人员名单列及所有最新影像资料。

11、因员工工作变动需要对指纹注销时,由员工所在营业网点提出注销申请,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作变动后,由指纹认证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指纹管理员方可进行注销,有柜员卡的同时收回柜员卡。

12、员工在工作日间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指纹签退或交接的,需申请上报县级行社,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由其审批后提交信息科技中心,在后台给予解决。

(二)风险提示
县级行社要设两名指纹管理员,科技岗位一名,会计岗位一名,负责指纹采集、启用、变更、注销操作及指纹设备维护工作。

四、授权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各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授权管理制度。

2、对于系统提示需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授权人员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授权。

3、严禁授权人随意授权。

授权人必须查验原始业务凭证和交易画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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