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125报警装置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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镑的货车携带的装置。该装置用于警告向停驻车辆靠近的行人或车辆。用于永久
性安装于车辆上的装置除外。
S 4 定义
进入角 指的是通过被测物体中心和表面法线的直线和通过被测物体中心和光源
中心的直线所形成的角度
荧光 指的是由于吸收可见光谱外的更短波光线而具有的发散可见光的属性
观察角 指的是由从观察点到被测物体中心的线和从被测物体中心到光源中心的
(a) 围在不透明的保护性重复使用容器中,2 或 3 个警告装置一起销售在一辆
车上作为一组来用、可以装在一个容器中的除外;或者
(b) 通过新机动车任何不透光的、密封的并易到达车厢的安全附件,该附件有
车辆生产厂家随车辆一起提供。
S 5.1.3 警告装置的设计应当能够使其不需使用工具就可以在其容器内竖起和
(e) 在每一个入射角和观察角,计算出红色反光材料的入射脚蜡烛的总烛光
S 6.3 亮度测试 按照如下步骤测试橙色荧光材料的亮度:
(a) 除非使用两用材料,应当阻止红色反光材料影响橙色荧光材料亮度的光
度测量
(b) 使用 150 瓦高压氙紧密弧光灯作为光源,从 45 度入射角和 90 度观察角
照亮角形底部的低边水平并位于地面以上 1 英寸以上。
(b) 除部分材料必须用来提供紧固、旋转珠和其他办法来支撑警告装置外,
必需的反射材料和荧光材料任何部分都不应当被警告装置的其他部分弄模糊。在
任何情况下,都要在三角形上使用足够的反光和荧光材料,以满足 S5.4 和 S.5
的要求。
S 5.2.2 警告装置的三角形部分每条边都应当不小于 17 且不大于 22 英寸,不小
于 2 不大于 3 英寸宽。(如图表 1)
S 5.2.3 警告装置三角形部分每一面都应当有统一宽度(不少于 0.75 不多于
1.75 英寸)的红色反光材料外边和统一宽度(不少于 1.25 不多于 1.30 英寸)
的橙色荧光材料的内边。(图表 1)但是,使用两用材料时,本要求不适用。
S 5.2.4 警告装置三角形部分的每个顶点都应当拥有不少于 0.25 不多于 0.50
观察(入射)角
反射光
进入(入射)角 与反射表面垂直 反射表面
光源
反射率测试图表 图2


故障车辆
大约 40 步
警告装置
警告装置推荐放置位置 图3
每入射英尺烛光的总最小烛光
进入角—度
观察 角-度
0
10
10
20
20
30
30






0.2
80
80
80
40
40
8.0
8.0
1.5
0.8
0.8
0.8
0.4
0.4
0.08 0.08
表1
线组成的角度
反射 指的是靠近入射光线方向的并与入射光线方向有大范围不同的光反射 S 5
要求
S 5.1 设备
S 5.1.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反光材料和荧光材料应当固定在警告装置的两面。或
者,满足本标准要求的两用橙色荧光和红光反射材料(以下称两用材料)替代反
光材料和荧光材料固定在两面。
S 5.1.2 每一个警告装置应当用以下方式避免损坏和恶化:
粘贴在上
(b) 每个警告装置的操作说明都应当包含一个推荐声明,推荐驾驶员在竖起使
用警告装置前启动车辆故障警告信号灯。
(c) 警告装置操作说明应当包含图表 3 描述的推荐摆放位置的说明
S 5.2 结构外形
S 5.2.1 在平地上竖起警告装置时:
(a) 警告装置的部件应当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立于垂直不超过 10 度的平面
(e) 100F 的水中浸泡 2 小时
S 6.2 反射率测试 按照如下方法测试红色反光材料:
(a) 除非使用两用材料,应当阻止橙色荧光材料影响红色反光材料反射率的
光度测量,可以选用分离或者遮蔽方法
(b) 使用绝对色温 2856 度下的钨丝灯作光源
(c) 光源置于离红色反光材料 100 英寸处
(d) 观察点可以直接置于光源上方
内-40F 16 小时
(b) 在使用周围 70F、不少于 30%不多于 70%相对湿度的空气流通空气炉中 150F
16 小时
(c) 100F, 90%相对湿度,16 小时
(d) 根据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标准 B-117, 盐雾测试标准方法 1964-8 进行盐
雾测试,将实验时间由 40 小时改为 4 小时;和
替换
S 5.1.4 警告装置应当永久性、清楚地标注:
(a) 制造商名称
(b) 生产年月,可以用数字表达如‘6/72’;和
(c) 警告装置符合所有联邦现行适用的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符号或文字声明
S 5.1.5 每个警告装置都应当有其如何竖起和显示的操作说明
(a) 操作说明应当以不易擦除方式印刷在警告装置上或者以不易脱落的方法
在绝对色温 2856 度下的钨丝灯光源下,应当具有如下特征。用国际照明委员会
1931 标准颜色观察系统(CIE 染色性表,图表 4)术语表示,红色反光材料的染
色性坐标应当位于光谱轨迹和下列方程式定义的图表线围成的区域内。
边界
方程式

y=0.33

x+y=0.98
S 5.3.2 警告装置上的橙色荧光材料的颜色在该装置达到 s6.1 要求之前和之后,
(c) 从垂直视角测量材料的亮度,保持视光线束偏移样品垂直线不超过 5 度
(d) 对平整氧化镁表面重复上述程序,计算出该种材料相对于平整氧化镁表
面的相对亮度(%)
警告装置
半径 0.25-0.50
红色反光材料 0.75-1.75
橙色荧光材料 1.25-1.30
图表 1 警告装置尺寸(英寸)
观察点
反射光
定义进入角指的是通过被测物体中心和表面法线的直线和通过被测物体中心和光源中心的直线所形成的角度荧光指的是由于吸收可见光谱外的更短波光线而具有的发散可见光的属性观察角指的是由从观察点到被测物体中心的线和从被测物体中心到光源中心的线组成的角度反射指的是靠近入射光线方向的并与入射光线方向有大范围不同的光反射51设备511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反光材料和荧光材料应当固定在警告装置的两面
英寸的半径。
S 5.2.5 警告装置三角形的所有边都应当是圆形或者刻槽的,这是用来降低伤害
到使用者的可能性所必要的。
S 5.2.6 警告装置应当完全由整个三角形和支撑与包围必要的附件组成,不应有
额外的形状和附件。
S 5.3 颜色
S 5.3.1 警告装置上的红色反光材料的颜色在该装置达到 s6.1 要求之前和之后,
S 5.7 耐用性
当警告装置符合 s6.1 条件时,其任何部件都不应当有翘曲
或者与剩余部分分离。
S 6 测试程序
S 6.1 条件
S 6.1.1 警告装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测试,顺序中每一个步骤结束后,将该装
置返回到周围空气 68F 状态 2 个小时
(a) 在使用周围 70F、不少于 30%不多于 70%相对湿度的空气的流通空气房间
571.125 125 号标准:警告装置
S 1 范围 本标准制定了除用于永久性安装于车辆上的装置以外,由机动车携
带、无独立能源的装置的各项要求,该装置用于警告向停驻车辆靠近的行人或车
辆。
S 2 目的
减少行进中车辆与故障车辆间尾部碰撞引起的伤亡。
S 3 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无自身能源、由公交车和车辆总重量大于 10,000
在 150 瓦高压氙紧密弧光灯光源下,应当具有如下特征。用国际照明委员会 1931
标准颜色观察系统(CIE 染色性表,图表 4)术语表示,橙色荧光材料的染色性
坐标应当位于光谱轨迹和下列方程式定义的图表线围成的区域内。
边界
方程式

y=0.49x+0.17

x+y=0.93

y=0.35
150 瓦高压氙气紧密弧光灯应当使用没经改变的光谱以 45 度入射角和 90 度观察 角照亮样品。如果测试两用材料,应当用 150 瓦高压氙气紧密弧光灯照亮它,该 灯的光线被结合一起的球体漫射。 S 5.4 反射率 根据 S6.2 测试警告装置的红色反光材料时,该装置达到 S6.1 要求之前和之后,对每个列出的入射角而言,其每个入射脚蜡烛的总烛光应当不 少于表 1 中的规定值。 S 5.5 亮度 根据 S6.3 测试警告装置的橙色荧光材料时,该装置达到 S6.1 要求 之前和之后,应当有最小相对亮度相当于平整氧化镁表面 25%,该最小相对亮度 的产品和 44 英寸的宽度。 S 5.6 警告装置竖立于水平的扫过的水泥表面,经受任何方向 40mph 的水平风速 3 分钟: (a) 任何部件都不应从原始位置滑出 3 英寸 (b) 三角形部分不应在垂直方向上翘起 10 度;而且 (c) 三角形部分不应在水平方向从原始位置移动超过 10 度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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