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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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反映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诚信状况
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企业信誉、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由企业自行建立,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

(二)项目履约情况: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指标。

(三)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客户评价、合作伙伴评价等。

(五)行政处罚: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发生的违规行为、违法案件等。

第三章信用档案的使用
第六条信用档案是评价施工企业诚信状况的重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
投标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查阅和使用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原则。

第四章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信用档案的管理职责、管
理流程、保密措施等。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信用档案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十条信用档案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集、整理、归档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企业信誉、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资料;
(二)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对查询和使用信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管理信用档案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查询和使用信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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