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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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问题分析
【摘要】婚姻的缔结不仅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
结婚形式要求作为自由原则的例外,是社会对婚姻的承认方式和途径,我国以结婚登记形式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虽然有效,但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从被社会抑制、道德谴责和法律禁止变为了一种普遍的家庭模式,对传统家庭模式构成了挑战。
我们国家对于同居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制极度欠缺,对于法律的适用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试以此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究,构想法律规制,引导两性关系良性发展。
【关键词】同居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关系
一、研究意义
(一)”在正式婚姻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而且他在全世界具有与日增长的意义,这是我们社会现实中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
”①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改变和政策的变更,不断的发展开来,它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若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则有鼓励的嫌疑,但是立法并没有减少非婚同居的现象,反而使其不断增加,这使得立法止步。
这种止步的做法,使非婚同居徘徊在法律之外,形成了法律空白,也进而造成了诸多纠纷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法律对其的规制有助于明确非婚同居的内涵有助于人们进行区分,消除误解和偏见。
(二)作为男女之间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同居生活缺失法律的指引使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任意性,让同居当事人不能明确伴侣之间的权利义务,缺少了共同维护同居生活稳定的信心。
如果法律给与了明确内涵,划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同居行为,客观上也对同居生活起到了稳定作用,也有利于其同居关系向婚姻关系转化。
(三)同居是一种私权利的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对其不能予以禁止。
也许再起发生之初不需法律予以确认,当出现争议之时即是法律应该关注之时,法律对此如有规定则受伤害者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否则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对于非婚同居,从字面上看,应当是未婚同居。
首先,双方不能已婚者;其次应为男女两性同居,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并不关心。
依我国的传统婚恋观念及社会习惯我认为,非婚同居即非婚的异性同居,排除了同性非婚同居和违法的婚外两性同居,采用了狭义理解。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同居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异性且均无婚姻关系并双方自愿进行同居。
只有成年人才可以建立非婚同居,否则会造成与法律价值的冲突;同居当事人若一方或双方有婚姻关系则违背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种要受到法律的禁止,道德上的责难。
2.同居的当事人应当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共同生活是相互占有对方身份状态的形式表现。
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基于爱情而同居中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那种仅有性关系的不构成非婚同居,如包二奶、卖淫之类的。
3.男女之间的同居可以隐蔽也可以公开,但非婚同居必须要求将共同生活状态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法律对它的评价和调整。
4.为了将这种基于爱情的同居关系发展并稳定下来,在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中都要求行为人的同居行为必须不明显的间断的持续一段期间,因为只有这种存续才会使得从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才有保护的可能性。
三、非婚同居间的问题
(一)人身关系问题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介乎于合法婚姻与违法同居之间,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就是不想被太多的身份所限制,保障身份的自由也就是非婚同居的内在要求之一。
非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所以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没有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更没有产生与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
(二)财产关系问题
1.财产关系是产生纠纷最多的部分,因此应该是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为了减少婚姻的束缚而选择同居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能使用共同财产制。
对于财产分配的选择应给与当事人较大的选择自由,在没有明确选择时也应根据相关行为来推定当事人的最初意思,不能笼统的适用共同财产制。
即使都不能确定,也应按法律的相关基本原则来处理。
2.同居费用是同居关系中不可避免的,用于共同生活的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可以内部契约来规定承担比例,第三人不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有些类似于合伙,也与婚姻法的规定大致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无合法的身份关系自然无相互继承关系。
但是不承认非婚同居的继承权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有条件的给予有限的的继承权。
如通过遗嘱取得、有共同子女等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三)子女关系问题
在合法婚姻中父母对子女有着自动亲权,而非婚同居者中,只有母亲自动具有亲权。
我国的立法在原则上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列为同等法律地位,因此有此规定可知非婚同居者与子女间的亲权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却没有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也没有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制度。
四、结语
“当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或者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视为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了。
”②当很多人选择非婚同居为生活方式时,则意味着同居已获得了社会的某种认可,如果法律依然规定其为非法行为,那就是把过去的观念强加给了现代社会,是历史的倒退。
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只是个人意志,国家的强制力很少体现,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这种生活方式就是想与婚姻相区别,法律上就应该对其二者进行区别对待,使人们在选择生活方式时有可预期性,也是对自由选择的尊重。
法律也应对这种社会现实做出正面的回应,跟上时代的步伐,维护社会公正。
注释:
①佩特.沙切维奇.《婚姻外的同居关系——南斯拉夫的经验》,《法学译丛》,1983年第2期版:第40页.
②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18页.
参考文献:
[1]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齐麟.对同居现象的探讨[J].西北人口,2005(3).
[3]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4]林大海.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构想[D].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