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某1、罗某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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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某1、罗某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6)沪民终45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8.08.08
裁判规则
构成等同特征需同时满足该条所规定的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基本相同以及“无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由于效果基本相同要件得不到满足,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阶梯过渡”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一致、紧密贴合”的技术特征两者不构成等同。
正文
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某
1、罗某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3M公司(3M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3MCenter,SaintPaul,Minnesota55144-1000,UnitedStates)。
法定代表人:泰德·K.林斯瑞德(TedK.Ringsred),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项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1,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2,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3M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嘉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帅维公司)、罗某1、罗某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与专家辅助人徐佩弦,源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2以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M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3M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9、10、11、12的保护范围;二、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所引述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向该内衬里注入流体之前它的形状与该槽的内壁的形状一致,它紧密贴合于该槽的内壁上”的技术特征理解错误;三、一审法院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内杯与外杯形状不一致且未实现紧密贴合”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四、一审法院关于“被控侵权产品‘阶梯过渡’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无法直接联想到”以及“就该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原告专利不同且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的特征”的认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四被上诉人共同辩称: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理解正确,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论证。
因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3M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2.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半成品;3.被告源嘉公司、誉帅维公司、罗某1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万元,被告罗某2对被告源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方面的事实
1998年1月1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洒液体用的喷枪”的发明专利,并于2004年3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5。
该项专利的优先权日分别为1997年1月24日、1997年6月18日,公开日为2000年2月9日。
此外,该项专利作为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1997年7月23日。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8、9、10、11、12以及引用的权利要求1
分别记载如下:
1.一种喷洒液体用的喷枪,该喷枪包括:一流体槽;一可卸且可被折叠的内衬,在向该内衬里注入流体之前它的形状与该槽的内壁的形状一致,它紧密贴合于该槽的内壁上;以及,一分配来自该内衬里的流体的喷嘴;其中,在该喷枪操作期间,当流体从该内衬里排出时该内衬就折叠起来。
8.如权利要求1的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其特征在于,该内衬由一种热塑性塑料经热/真空成形;该内衬具有:一底部和侧壁,与侧壁相比该底部是硬的,该侧壁比起底部较薄并能被折叠;以及,一平的向外延伸的边缘部,该边缘部的形状能使该边缘部座落在该喷枪储槽的一开口的边缘上。
9.如权利要求8的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其特征在于,与侧壁相比,该内衬的边缘部是硬的。
10.如权利要求8的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其特征在于,该边缘部比起该内衬的侧壁明显厚些。
11.如权利要求8的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其特征在于,该内衬能无支撑地站立在该底部上,其侧壁直立地延伸。
12.如权利要求8的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其特征在于,在该喷枪操作期间,当从该内衬里排出流体时该内衬沿着其纵向折叠起来。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容器,尤其是一次性容器,并涉及能用作内衬的容器。
本发明还涉及喷洒液体用的器械(例如,喷枪),尤其是这种器械的液体容器或贮罐。
油漆壶11包括一敞开容器12,……该内衬13的形状对应于(并紧密配合于)容器12的内壁。
……由于内衬精确配合于容器12之内壁并有一光滑的内表面,就能在容器12本身内而不用另外的容器来混合油漆。
那样,可避免对另外的混合容器的清洗,以进一步减少要使用的溶剂量。
……被混合油漆用的工具穿孔或损害内衬13的可能性变得最小,首先这是因为内衬精确地配合于容器12之内
壁,其次因为内衬的自撑式特性意味着在混合油漆过程中不大可能在容器内部的四周被拖拉。
……内衬的形状由容器12的内部形状确定了。
涉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共54项,包括涉及流体槽的独立权利要求项。
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喷枪,该喷枪包括:一流体槽;一可卸且可被折叠的内衬,该内衬的形状与该槽的内壁的形状一致,它紧密贴合于该槽的内壁上;以及,一分配来自该内衬里的流体的喷嘴;其中,在该喷枪操作期间,当流体从该内衬里排出时该内衬就折叠起来。
涉案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结论性意见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13、19、23、24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USXXXXXXXA)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原告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保留原从属权利要求2-7,以权利要求1-7作为本申请(母案)的新的权利要求书;另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8-12;删去原权利要求8-27,并在规定期限内的适当时间对权利要求8-27提出分案申请。
原告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陈述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正如修改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向本发明的喷枪内衬内注入流体之前,“该内衬的形状与流体槽的内壁的形状一致,它紧密贴合于该槽的内壁上”。
换言之,该内衬本身具有与流体槽的内壁的形状一致并紧密贴合于该槽的内壁的形状。
因此说,该内衬并不要求如某种流体(如油漆)的重量能促使它吻合于槽的内壁。
这种内衬的优点在于:它能被用作一内衬和一种混合与测量容器。
对比之下,……DI的内衬的形状如一袋子,该袋子具有诸打褶的侧
边和一位于该内衬的底部的笔直的缝。
在往该袋子里加入流体之前,该内衬基本上是扁平的。
当将它放在喷枪槽内并注入一种流体(如油漆)时,它就朝外张开,直到它被限制在喷枪槽的壁上。
由于诸多褶子和直缝的缘故,该内衬决不能贴合在喷枪槽内壁,其结果是经常在该内衬里会形成许多小空穴,油漆就会被截留在这些空穴里。
二、关于被控侵权的相关事实
2015年1月,原告以他人名义通过电子邮件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罗某1”(邮箱:****************,)洽谈购买喷漆壶的业务。
邮件显示原告向被告罗某1个人账号汇入定金2,000元,并确认2015年1月15日前至源嘉公司提取货物,并付余下货款10,000元。
2015年1月15日,经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至被告源嘉公司处收取了外杯500只、盖子3,500只、内杯3,500只,并取得被告源嘉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及金额为12,000元的收据各一张。
交货现场,被告源嘉公司罗姓工作人员称3M也有这样的产品,该产品可以用在3M喷枪上,连接线是仿3M做的,昨天刚走了一个柜……。
之后,公证人员将其中的210只外杯、170只盖子、170只内杯、收据及送货单进行了封存。
经公证封存的外杯内壁为光滑表面;内杯为热塑性塑料(低密度聚乙烯),可以直立;其侧壁较底部薄且软,能够被折叠;内杯开口处有一平的向外延伸的边缘,该边缘较侧壁硬且厚;内杯侧壁的外表面靠近开口处沿长度方向有一小段外突的阶梯过渡,其内表面亦有对应的一小段向外周的阶梯过渡(以下简称“阶梯过渡”技术特征)。
当内杯置入外杯时,内杯开口处的下部边缘抵在外杯开口处的上部边缘上,内杯靠近开口处的阶梯过渡与外杯内壁贴合,阶梯过渡以下部分与外杯内壁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隙。
在内杯内注入流体,配合外杯、盖子并使用喷枪进行操作,当从内杯里排出流体时,该内杯会沿其纵向折叠起来。
2014年11月19日,经公证显示,(阿里巴巴)网站、网站上有被告誉帅维公司的商家信息以及供应产品信息等。
其中,阿里巴巴网站上记载的商家信息显示:主营产品:喷漆设备,安全防护等;经营模式:生产加工;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40弄;加工方式:OEM加工。
“公司概况”一栏载有“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是以汽车配件、喷漆设备、塑胶制品、化工原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等信息。
“联系方式”一栏记载:陶际刚先生(销售部经理),电话:XXXXXXXX。
“供应产品”一栏供应“油漆喷壶600ml透明喷壶喷漆罐”产品,记载:“起批量10-499套参考价9.70元;500-999套参考价9.60元;≧1000套参考价9.50
元”“品牌YSW”“型号600”等信息。
该产品的详细信息记载:“透明喷漆壶:专业制作,质地透明,刻度清晰。
……外杯可多次重复使用,一次性内胆。
喷漆完成后,内胆无须清洗,可避免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油漆,保护健康。
内胆封闭性好,清理后,免除水源污染、环境污染”。
“公司介绍”一栏记载:“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是以汽车配件、喷漆设备、塑胶制品、化工原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此外,阿里巴巴网站上还有企业身份认证、交易信用记录、诚信通第2年等信息。
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上述信息于2015年5月27日公证时仍然存在,其诚信通变为第3年。
2014年12月19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12月18日,经公证显示,(007商务站全球网上贸易平台)有被告源嘉公司的公司介绍、联系信息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展示等。
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介绍与上述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被控侵权产品介绍内容一致,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属性记载型号600cc,品牌YSW。
“公司介绍”一栏记载:“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为生产各类塑料制品之专业工厂。
拥有多层共挤塑料片材机、全自动调整真空吸塑机、压痕切线机、多功能液压自动制杯成型机、热吹塑成型机等多种塑料机械,采用PP、PE等材料。
加工
各类品质、各类形状的塑料制品。
……本公司产品除内销外,还大量出口到世界各地”。
“详细信息”一栏记载:主营产品或服务:吸塑包装制品,注塑包装制品,吹塑包装制品等;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公司联系信息”一栏记载了被告源嘉公司的地址、电话、联系人(为被告罗某1)、公司网址等。
2015年5月27日,经公证显示,被告源嘉公司网站()与被告誉帅维公司网站()上的部分商品图片相同,且该些图片之下均标注有“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一次性塑料杯专业生产厂家”字样。
该两家公司网站上的公司介绍分别与上述007商务站、阿里巴巴等网站上记载的两被告的公司介绍一致。
此外,被告誉帅维公司网站上记载联系方式显示邮箱地址:
*********************、****************。
2015年12月18日,经公证显示,(商务联盟)、(世界工厂)、
(慧聪网)、(金安发)、网站或相关网页均有被告誉帅维公司的商家信息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信息等,该些信息与上述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由*********************邮箱发送至
***************的邮件内容包括:我们的杯子跟3M的PPS杯子很像,然而我们的混合杯只有3个部分:内杯、杯盖跟外杯。
作用跟3M的杯子是一样的,但是操作更加简易、价格更优惠。
一旦你完成喷漆了,你就可以把内杯跟杯盖一同取下而不会脏手。
当然,如果你需要跟3M一模一样的内杯跟杯盖,我们也可以提供给你600ml和800ml的内杯,杯盖有125微米的跟190微米的。
他们可以很好地配合3M 的PPS系统。
邮件落款为被告誉帅维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网站等信息。
此外,原告还取得了“罗某1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的名片一张,名片记
载: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路XXX号;电话:86-21-XXXXXXXXXXXXXXXX;Email:*************************;网址:。
三、关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的相关事实
名称为“用于油漆容器的带箍塑料内衬”、专利号为XXXXXXX的美国专利(以下简称为美国专利)的申请日为1977年8月16日,公告日为1979年5月1日。
该专利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一次性内衬,用于一常规喷枪的油漆容器,包括一内衬体,由薄的柔性片材制成,其大小和形状与所述油漆容器的内壁紧密贴合一致;以及一环形箍设于内衬体的开口端附近。
环形支撑箍包括一圆柱形侧壁,其大小与所述油漆容器的圆柱形颈部的内侧壁完全一致。
该专利说明书披露的优先实施例中,内衬包括一袋状内衬体,优先地,是由油漆不能渗透的单层柔韧材料制成。
内衬体实质上是一个圆柱体,其一端为一个封闭的底部,与之相反的另一端设有一内径略小的敞口颈部,以致内衬体大小、形状基本上与油漆容器的内侧壁一致。
在内衬的顶部,提供一刚性的、柔软度较差塑料材质制成的环形箍,采用一现有方法用以固定内衬体顶部的颈部。
内衬体包括圆柱形侧壁及一环形边缘,固定至其顶部。
环形边缘在盖体与油漆容器的顶部之间沿径向向外延伸。
因此内衬将被密封以防止油漆泄露。
在侧壁上形成一对在直径两端相对设置的垂直槽,其开口向下。
每一垂直槽的大小适于容纳及配合安装在油漆容器的颈部内的凸耳螺栓,用以在盖体移动至其锁紧位置时,防止环形箍发生旋转。
四、其他事实
被告源嘉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为被告罗某2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塑料制品,橡塑制品等。
被告誉帅维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橡塑制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等销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等。
被告罗某1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余两名股东为陶际刚、项兆芳。
被告源嘉公司2008年10月29日的股东决定书记载,聘任被告罗某1为被告源嘉公司的监事。
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5,700元,翻译费1,425元,资料查询费6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12,000元。
原告还主张,以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本案已发生律师费合计538,2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名称为“喷洒液体用的喷枪”的发明专利权人,在该项专利有效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一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源嘉公司、誉帅维公司是否在007商务站、阿里巴巴等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罗某1的行为性质认定;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被告源嘉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五、若构成侵权,四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被告源嘉公司、誉帅维公司是否在007商务站、阿里巴巴等相关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007商务站、阿里巴巴等网站上均有被告源嘉公司或誉帅维公司的公司介绍、联系方式以及产品信息等,该些网站上的公司介绍与两被告网站上的公司介绍一致,其联系方式均为两被告真实的联系方式,故他人冒用两被告名义进行发布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阿里巴巴网站已对被告誉帅维公司的企业身份进行了认证。
此外,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诚信通记录显示,至2015年5月27日原告公证时,被告誉帅维公司通过该平台进行交易三年之久。
同样,对于007商务站网站,原告时隔1年后再次公证,涉案信息仍然存在于该网站上。
就网上交易平台而言,相关客户若对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感兴趣,必然会通过网站所留的联系方式与商家联系,现该些网站上所留联系方式均为两被告真实的联系方式,一审法院难以相信两被告在如此长时期内对该些网站上的信息毫不知情。
两被告虽辩解该些信息非其发布,但
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该些网站上的信息均系被告源嘉公司或誉帅维公司发布,亦即被告源嘉公司在007商务站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誉帅维公司在阿里巴巴、商务联盟、世界工厂、慧聪网、金安发、tradekey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被告罗某1的行为性质认定
首先,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涉及被控侵权产品交易的往来邮件中一方发件人为被告罗某1,但从该些往来邮件的内容以及原告取得的罗某1的名片,均能显示罗某1系以被告源嘉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进行业务洽谈。
其次,原告系在被告源嘉公司处收取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送货单、收据亦由被告源嘉公司出具,故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系由被告源嘉公司实施,被告罗某1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源嘉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原告指控被告罗某1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关于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原告主张其专利为容器,喷枪则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告则认为原告专利应当包括喷枪本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该专利的主题为一种喷洒液体用的喷枪,又根据专利说明书“本发明还涉及喷洒液体用的器械(例如,喷枪),尤其是这种器械的液体容器或贮罐”可知,原告专利发明涉及喷枪及喷枪的容器或贮罐,故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喷枪。
而原告所称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本案中,原告专利中的喷枪即为原告专利的发明内容,其并非涉案专利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故喷枪并非是使用环境特征,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认为原告在专利审查档案中放弃了流体槽,故流体槽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均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明确包括了流体槽,故流体槽属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亦未作出放弃流体槽的表述,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不能视作其对流体槽的放弃,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比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仅为容器,而原告专利包括喷枪和容器,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但根据被告源嘉公司、誉帅维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介绍,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漆壶,其必然与喷枪组合使用,故被控侵权产品相对于原告专利产品而言,相当于产品与零部件的关系,归结到对被告源嘉公司、誉帅维公司的行为认定则有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原告在如果喷枪不能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的情况下亦提出了帮助侵权的主张。
因此,在本案中有必要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全面的比对。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8比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杯对应于原告专利的流体槽,内杯对应于原告专利的内衬,被控侵权产品外杯、内杯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一流体槽”、“一可卸且可被折叠的内衬”以及权利要求8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
2.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不具有喷嘴,但喷枪具有喷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