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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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法规和条款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
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法权益;
谢 谢 观 看
三、案例详情
迟某某向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23850元及利息(以 2238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起,原告给被告印刷 杂志。2015年1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28万余元。双方约定每月支付1万 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仅支付6万元,且未按约定日期履行。原告多次催要 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某某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印刷涉案杂志的单位是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 司,并非原告,原告仅是上述公司的股东,原告不应该取得涉案款项。
三、案例详情
2、原告无制作印刷涉案杂志的资质,涉案杂志经被告了解得知,系为曾昭满在郑 州经营医院印制的非法出版物。根据法律规定,如印制相应的杂志,需要通过相应的 版权出版部门赋予相应的许可证制作,而不是由原告个人进行印制,因此原告个人不 能成为印制杂志的主体,也不具有印制杂志的资质。原告所称的印制的杂志均为非法 出版物,作为合同标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被告在知悉后不应该向原告支付杂志款。 根据合同法中第52条第5项,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 同是无效合同,我们认为尚品公司及原告与曾昭满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为 无效合同。故被告不应该再代曾昭满向原告支付杂志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 请。
案例思考 陆

加强普法宣传和守法教育。普法宣传能够唤起出版从业人员的出版法律意识 。 守法教育能够规范从业人员的出版活动行为,对规范出版生产、流通和消费起到良 好成效。

遵守法律,不只停留在懂法律知识层面,还要培养自己的法 治思维;
——摘自2018年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宣讲会报告

(1)与他人商业合作,签订合同文本很重要。 (2)遇到自身权益受侵犯时,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合
关于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性质:民事案件
目 录
壹、案例摘要 贰、案例详情 叁、涉及法规和条款
肆、行为概括 伍、处理结果 陆、案例思考
案例摘要 壹
二、案例详情
1、原告(迟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及利息;理由是: 原告给被告印刷杂志。双方事后核算,被告尚欠28万余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涉及法规和条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 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 订印刷合同。
行为概括 肆
四、行为概括
(1)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为张某某制作涉案杂志,该 杂志并无正式出版单位。
三、案例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某某委托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杂志用于广告宣传, 杂志制作款共计433850元。2013年10月16日,张某某出具还款计划,拟于2014年6 月份还清上述欠款。2015年1月16日,张某某再次在欠条上确认,尚欠迟某某杂志 制作款283850元,并承诺从2015年3月起每月15日前还款1万元到还清为止。此后, 张某某又支付了迟某某6万元杂志款,尚余223850元未付。2017年2月13日,保定 尚品广告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将上述欠付杂志款的债权转让给迟某某,内容为: “迟某某是我公司股东,由其经手的张某某欠杂志款,我公司同意以迟某某名义索 要,迟某某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索要,所得款项由迟某某所有,我公司不主 张权利。”
涉及法规和条款 叁
三、涉及法规和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五、处理结果
3、《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处理结果
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非 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五、处理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处理结果 伍
五、处理结果
1、本案中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迟某某)未就损失提出诉请,法院对此不予处 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五、处理结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 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被告(张某某)认为:(1)原告仅是上述公司的股东,原告不应该取得涉 案款项。(2)原告无制作印刷涉案杂志的资质。原告所称的印制的杂志均为非法 出版物,作为合同标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被告在知悉后不应该向原告支付杂志 款。
案例详情 贰
三、案例详情
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 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涉及法规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行为概括
(2)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为张某某制作涉案杂志,属于违反国家 出版物管理及印刷业管理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产生当事 人所预期之法律效果,故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张某某支付印 刷费用及相应利息。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行为概括
(3)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属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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