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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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
称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
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依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本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四)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五)协调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申报、审核、结算等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流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控
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
部考核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财务管理,
确保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
控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结算医保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医保基金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